X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及其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X市X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公管局)负责备案监督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具体投诉处理工作由区公管局负责。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提起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四条投诉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五条区公管局应在媒体公告投诉受理电话和地址。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