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品位,简化审批程序,激发广告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东部新区)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类型:(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二)利用交通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