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法律援助领域信用体系,规范法律援助服务,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信用管理。第三条法律援助信用管理遵循政府推动、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鼓励修复、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据法律援助领域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结合动态监管结果,对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管理的活动。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法律援助信用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失信惩戒,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构成第七条市司法局负责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形成信用数据库,对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实行信用管理。第八条信用档案是指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