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1区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政府批准公布实施;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调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加强宣传培训,组织防灾演习;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和责任进行论证和认定,责令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及时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2乡级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建立本辖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组织开展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和防灾演练;负责及时传送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定期检查村(社区)日常监测情况和监测数据,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发挥就近优势,组织做好地质灾害排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