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综合目标及村居干部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村居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加强村居班子建设和村居干部管理,根据委组发*号文件要求,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全镇9村1居委及所有村级享受务工补贴的村居干部(不含兼职),镇组织办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和相关办室根据职能履行相应职责。第三条 综合目标考核包括过程督察、民主测评和领导评定。过程督察指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村居进行督察,督察的平均成绩作为年终成绩。民主测评是年底由6名党员、6名群众代表和3名村(居)民小组长对村(居)“两委”工作进行整体评价。领导评定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对各村居整体工作进行评价。第四条 综合目标考核总分值为200分,过程督察180分(其中纪委工作30分、组织工作30分、宣传统战工作30分、武装工作10分,扶贫、农村改革、党政办、经发办、社事办、综治办、建环办、食药监所、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社保所、文化站、团委、工会、妇联各5分),民主测评15分,领导评定5分。第五条 过程督查由各分管领导和相关办室负责,细化考核细则,完成分值评定后按时交组织办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