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根据*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一、申请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市市区包含*街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子女及其配偶;(4)父母;(5)孙子女及其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仍需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二、申请条件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应具有*街道、*户籍。(二)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市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住房核定范围:1、 私有住房;2、按政府优惠政策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