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本条第一款所称预算绩效评价服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预算绩效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依法依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