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3.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二、事项类型行政权力-行政确认。三、实施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办件类型承诺件。五、申请材料1.消防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六、申请费用0元。七、办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市(市本级)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业务。建设单位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属省级以上开发区赋权清单的通知(芜政秘202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