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六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