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本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3.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二、事项类型行政权力-行政许可。三、实施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办件类型承诺件。五、申请材料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六、申请费用0元。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