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同一、总则(一)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予代行政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三)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 ,按照县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四)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列入预算管理的企业) 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五)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六)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1、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