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本细则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第四条各部门职责(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二)县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工作。(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四)县民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