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及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管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对事故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明确任务、责任到人、限时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保障安全投入,明确各环节人员责任,配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管理员,及时更新和维护系统有关内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形成有效闭环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落实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