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交通、市政、水利、电力、教育、卫生、土地整治等使用农民工作业的建设项目,矿山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其他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工作思路。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在建工程项目应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并和县内国有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第四条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确保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五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建设项目所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六条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