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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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二、青苗的补偿按照15002000元/亩标准给予补偿。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一)树木、苗木的补偿1.树木、苗木评估价格在25000元/亩内的,可由树木、苗木所有者选择一次性征用补偿或迁移补偿;超过25000元/亩的,一律实行迁移补偿。2.树木、苗木迁移补偿按树木、苗木评估价格的30%计算迁移费,迁移费最高不得超过45000元/亩。(二)林特果树的补偿补偿金额应根据其品种及生产的不同阶段等因素评估确定。(三)养殖物的补偿1.畜禽养殖:按实际正常养殖存栏畜禽数量评估补偿。2.水产养殖:内塘海水养殖按不超过95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外塘海水养殖按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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