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村(社区)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是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不特定的群众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50-1000人的聚集活动(含婚、丧、嫁、娶、升学、乔迁、祭祖、做寿、民俗等各类活动)。二、安全防范重点督促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落实房屋、密闭空间、临时搭设、食品卫生、交通畅通、易爆物品、消防、防汛、疫情防控等安全措施,加强流动酒家、民间文艺表演等安全管理三、申报程序(一)管理原则凡群众举办自发性聚集活动,坚持“先申报、后举办”原则,严格执行“个人申报、村居受理、县乡两级备案、县乡村三级管理”的要求,做好申报、备案、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居鼓励群众到文化公园、休闲广场等空旷安全场所举办聚集活动。禁止在违章建筑、危房、地质灾害点等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场所举办聚集活动。(二)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