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徽州古城历史建筑和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徽州古城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第三条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住建委(规划局)、文物局、徽州古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历史建筑的申报、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国土、城管、环保、市监、安监、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和徽城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从下列渠道列支:(一)国家、省、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县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经费;(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