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县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县政府授予、撤销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第四条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社会人士,祖籍或籍贯为县的可以被授予“县爱乡楷模” 称号,非县祖籍和籍贯的可以被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一)为促进本县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交流合作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为本县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效益的。(三)积极为本县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四)在本县直接投资(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企业已投产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