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每年编制下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有关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体、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