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净收益(以下简称入市净收益)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入市净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入市而取得的收入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第四条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入市净收益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入市净收益属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市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入市净收益属村组集体所有的,由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纳入镇(街道)财政统一管理,应当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居民民生项目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支出。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应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一)农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