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县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是指由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称出资人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含实际控制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中,由县委、县政府和出资人机构党组织管理的企业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四条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质量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不断做强做优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