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章 土地增值税 Tax on Land Valueo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 ,已有 17年的历史。 20世纪 90年代初期 ,伴随着我国第一拨房地产热 ,土地投机、炒卖之风在房地产中一度盛行。o 2008年全国房地产销售收入 24071.3亿元 , 2009年 43995亿元 ,o 根据新华社 “新华视点 ”专栏 2009年我国房地产平均利润率约 50%。 一、概念o 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2006-2009年土地增值税收入与契税、税收总收入比较 (单位 :亿元 ) 二、征税对象、范围o 征税对象
2、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二、征税对象、范围o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依三个标准来判定:o 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 国家所有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 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只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征用以后 变为国家所有,才能进行转让。二、征税对象、范围o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 转让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3、所取得的收入。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o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 取得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 二、征税对象、范围p 范围:o 出售 ( 卖地;卖房,存量房地产买卖)征o 继承(不征)、赠与符合条件的不征(直系亲属赠与;公益赠与)o 房地产出租(不征)o 抵押(期间;期满)o 房地产交换(征,个人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免)o 房地产投资联营(暂免,再转让征)二、征税对象、范围o 合作建房(暂免,建成后转让征)o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o 代建房(不征)o 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o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免)三、纳税义务人o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