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课件河南2016.10.2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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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税收知识与经济效益成正比税收知识与经济效益成正比税收知识与经济效益成正比一 、土地增值税人纳税人认定:(一)纳税人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及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转让: 细则第二条:转让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税收知识与经济效益成正比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细则第四条,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国有土地: 细则第三条,国有土

2、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收入: 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单位及个人: 细则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税收知识与经济效益成正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 1995 48号 )(二)赠与的概念细则所称的 “赠与 ”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 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

3、、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税收知识与经济效益成正比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认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条例 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 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 。这是因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

4、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国税函发 1995 110号 )税收知识与经济效益成正比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 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 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收知识与经

5、济效益成正比三、土地增值税征免事项认定(一)基本征免事项: 1、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税收知识与经济效益成正比2、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0526号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

6、房平均交易价格 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 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 2005年 5月 31日前公布。(二)普通住宅的标准税收知识与经济效益成正比郑州市普通住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根据 郑 州市人民政府 办 公 厅转发 市住房保障局 市 财 政局 市地税局关于 调 整我市普通住房 标 准的意 见 的通知 (郑 政 办 文 201223号 )规定: “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 144平方米以下;单套住房销售总价不高于上年度 144平方米住房平均交易价格(郑东新区单独计算)的 1.4倍。 ”其中, 2011年度 2014年度 144平方米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 1.4倍分别为:1236614.4元, 1275523.2元, 1464422.4元、 1611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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