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教程1 精选课件第一章绪论第一节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一、思维、语言与逻辑“逻辑”是英文Logic的音译,它导源于希腊文(逻各斯),原意是指言辞、思想、理性、规律等。古代西方学者用“逻辑”指称研究推理论证的学问。我国近代学者将“逻辑”意译为“论理学”、“理则学”、“名学”、“辩学”等。到20世纪初,我国逐渐通用“逻辑”的译名。2 精选课件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一个多义词,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1)指客观事物的规律。如“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国革命事业的逻辑继续”。(2)指思维的规律、规则。如“法律辩护要合乎逻辑”。(3)指研究思维的结构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即逻辑学。如“学点文法和逻辑”。(4)指某种特殊的观点、方法。如“杀人不眨眼者所奉行的是暴徒逻辑”。3 精选课件 逻辑学与思维有密切的关系,那么,什么是思维?思维是认识的理性阶段。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基于实践之上的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不断深化的过程。感性认识是形成感觉、知觉和表象的阶段,它对事物的认识是形象的、直观的、表面的。理性认识就是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概念,作出判断和推论理的阶段,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