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营改增常见问题二、最新政策文件常见问题(一) 问: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 ? 答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 ; (特殊: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 发票 ; (政策变化)4农产品销售发票 ; (政策变化)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
2、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 (财税 201686号)常见问题(二) 问:哪些项目即使纳税人取得正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得进行税款抵扣?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 条规定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 2016 36号 附件 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用于 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 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
3、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 专用于 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 非正常损失 (指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 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36号公告 “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五)非正常损失的 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纳税人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情形。常见问题(三) 物业公司代业主收取电费的收入如何处理? 答:该业务在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对此业务延续差额征税政策。根据财税 2016 36号附件 1第三十七(二)规定 “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 的,可不计算增值税销售额。若电费发票不是直接开给业主,不符合上述规定,则物业公司按转售电处理。分两种情况: ( 1)如果物业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向
5、业主收取金额的 3%缴纳增值税。 ( 2)如果物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照取得的电费发票计算进项、开具给业主的电费发票计算销项。常见问题(四) 物业公司代业主收取水费的收入如何处理? 答:根据总局 2016 54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物业公司可以按 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但需要注意的是, 2016年 5月 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常见问题(五) 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
6、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 :财税 2016 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 注意,与混合销售的区别常见问题(六、七、八) 纳税人 转租 不动产,其取得不动产时间是其转租时间还是该不动产 “三证 ”的时间? 企业间 无偿 借用资金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 根据 财税 2016140号第 16款 的 规定
7、,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 “建筑服务 ”缴纳增值税。( 1)建筑施工设备的定义范围怎么确定?( 2)合同形式 是需要工程 合同还是普通 租赁合同 ?常见问题(九、十、十一) 劳务派遣 是否可以按客户选择简易征收 ? 5% 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从事 光伏发电 ,企业自用之后多余的电,如何向电力公司开具发票,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吗? 非 居民企业 派人来中国境内提供修理修配服务,按 17%扣缴增值税,能否凭完税凭证抵扣?(原增值税条例未明确)最新文件(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 通知( 财税 201737号 ) 自 2017年 7月 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 13%的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