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培训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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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讲稿目 录第一节 纳 税 人第二节 征税范围第三节 税率 及征收率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第六节 进项税额第七节 增值税的优惠第八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第九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第一节 纳税人一、新 条例 及 细则 的相关规定二、新老 条例 及 细则 的异同 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一、新 条例 及 细则 的相关规定(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界定 (二)纳税人的分类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界定 1、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2、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细则 )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细则 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细则 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人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 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

3、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的分类 为了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保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行,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依据。 (二)纳税人的分类 1、销售额标准。 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细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4、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工业企业)(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万元以下的。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业企业)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以上。2、会计核算标准。 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细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

5、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1、认定法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 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明确了部分特殊纳税人选择纳税办法的规定。 细则 第二十九条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3、明确了惩戒性规定。 细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宽进严出) 细则 第三十

6、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二、新老 条例 及 细则 的异同此节共涉及新 条例 4条:其中在原 条例 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条款有 3条: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将原 细则 中第三十四条上升为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1条。共涉及新 细则 7条:删除原 细则 第二十八条;在原 细则 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条款有 4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延用原 细则 的规定 3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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