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一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成立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盲医 继教委员会” )。第二条 市盲医继教委员会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第三条 市盲医继教委员会主要职能:(一)研究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规划建议;(二)审定和公布市
2、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并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三)负责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四)对各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定期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汇总报送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证书发放情况。第四条 市盲医继教委员会委员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以及部分中医推拿临床、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领导、专家组成。市盲医继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4-8 人,委员若干人。主任
3、委员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分管教育就业的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医疗按摩有关的学术团体、医学院校、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科研院所的领导、专家担任。市盲医继教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调整。第五条 市盲医继教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临时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第六条 市盲医继教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责:(一)执行市盲医继教委员会的决议,处理市盲医继教委员会的日
4、常事务;(二)负责市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征集,送交专家组评审后报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和公布;(三)负责市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及学分证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四)组织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五)组织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的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六)负责市盲医继教委员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七)承担市盲医继教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市盲医继教委员会下设专家组。成员由市盲医继教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若干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并提出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建议和意见;(二)审定市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三)编制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大纲;(四)对各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进行业务指导;(五)承办市盲医继教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市盲医继教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第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