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 机械设备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本 章 程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政府 有关政策制定。第 二 条 广 东 是 经 广 东 省 批 准 成立 ,由 投 资 设 立 的 集 体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在 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记注册,住所: 。第三条 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努 力 提 高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满 足 人 民 不 断 增 长 的 物 质 生 活 和 文 化
2、生 活 需要。第 四 条 本 企 业 是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一 切 活 动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依 法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不 受 任 何 机 关 、团 体 、 个人 侵 犯 或 非 法 干 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章 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第 六 条 本 企 业 的 注 册 资金 为人民币 万元。第七条 投 资 者 名 称 为 ,住 所 :。投 资 额 万 元 以 货 币形 式出 资 。第四章 投资者职责第 八 条 企 业 的 下 列 事 项必 须 由
3、 投 资 者 作 出 决 定 :(一 )任 免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二 )审 议 批 准 企 业 的 章 程 ;(三 )审 议 批 准 企 业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四 )企 业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五 )审 议 企 业 转 让 出 资 和 办 理 财 产 转移 手 续 ;(六 )企 业 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破 产 和 清 算 ;(七 )对 企 业 的 财 产 实 施 监 督 管理。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第十条 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 十 一 条 本 企 业 法 定 代
4、 表 人 由 投 资 者 任 命 。第 十 二 条 法 定 代 表 人 行使 下 列 职 权 :(一 )决 定 企 业 的 经 营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二 )制 定 企 业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三 )制 定 企 业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四 )制 定 企 业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方 案 ;(五 )拟 定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解 散 的 方 案 ;(六 )决 定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企 业副 经 理 、财 务 负
5、责 人 及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 决定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决 定 其 报 酬 事项;(八 )主 持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九 )制 定 企 业 的 具 体 规 章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第 十 三 条 本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在 法 律 规 定范 围 内 ,采 取 符 合 本 企 业 实 际 的 用 工 形 式 。第 十 四 条 本 企 业 贯 彻 按 劳 分 配 原 则 ,实 行 多 劳 多 得 的 分 配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本 企 业 职 工 的 劳 动 保 护 、医 疗 、养 老 保 险 等 按
6、国 家 规 定办 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第 十 六 条 企 业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财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建 立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一 )应 当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制 作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包 括 下 列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及 附 属 明 细 表 :(1)资 产 负 负 债 表 ;(2)损 益 表 ;(3)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4)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5)利 润 分 配 表 。(三 )企 业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应 当 提 取 利
7、 润 的 百 份 之 十 作 为 法定 公 积 金 ,并 提 取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作 为 法 定 公 益 金 。企 业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的 ,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和 法 定 公 益 金 之 前 ,应 当 先 用 当 年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在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经 投 资 者 批 准 ,可 以 提 取 任 意公 积 金 。(四 )企 业 的 公 积 金 用 于 弥 补 亏 损 ,扩 大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转 为 增 加 注册
8、资 金 。(五 )企 业 提 取 的 法 定 公 益 金 用 于 职 工 的 集 体 福 利 。(六 )企 业 除 法 定 的 会 计 帐 册 外 ,不 得 另 立 会 计 帐 册 。对 于 企 业 资 产 ,不 得 以 任 何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帐 户 存 储 。第八章 破产、解散和清算第 十 七 条 企 业 因 无 偿 还 能 力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依 法 宣 告破 产。第 十 八 条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宣 告 解 散 ;(一 )发 生 严 重 亏 损 ,无 力 继 续 经营者;(二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遭 受 严 重 损 失 ,无
9、法 继 续 经营者;(三 )因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需 解 散 的。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发 生 后 ,应 报 经 投 资 者 批 准 解 散 。第 十 九 条 企 业 破 产 或 解 散 时 ,企 业 应 提 出 清 算 程 序 、原 则 ,并成 立 清 算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程序 、事 项 进 行 清 算 。清 算 结 束 后 ,清 算 机 构 应 提 出 清 算 报 告 报 投 资 者确认, 并向原登记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缴 回 营 业 执 照 、印 章。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除第 二 十 条 企 业 章 程 修 改 ,应报
10、原 审 批 单 位 批 准后,方能生效。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至 使 章 程 无 法 履 行 或 由 于 企 业 严重亏损, 无力继续经 营 ,报 原 审 批 单 位 批 准 后 ,解 除 本章程。第十章 章程的订立和生效第 二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规 定 与 国 家 法 规 政 策 相 抵 触 的 ,以 国 家 法 规 政 策 为 准 ,涉 及 到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注 册 事 项 的 ,以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定 的 为 准。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 订 立。本 章 程 自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之 日 起 生 效 。投 资 者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