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1)(有业务主管单位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 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性质:利用慈善财产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 慈善活动。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 。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
2、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本会宗旨,积极投身本会的公益事业;(三)具有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符合理事资格制约关系,相互间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不超过总数的1/3;。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3、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执行理事会决议;。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内部的组织架构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4、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及以上理事提议,应当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公益项目、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理事会决定前款重要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5、。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部门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会计资料和公益慈善项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6、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从理事中聘任。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
7、会从事的公益慈善领域具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
8、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且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9、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二) ;(三) ;。第四章 党建工作第二十九条 经本基金会办公所在_街道(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委批准建立党支部(联合支部)。党支部(联合支部)要发挥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的作用;支持基金会负责人依法行使权力;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三十条 基金会党组织工作情况应报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基金会党的建设情况须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备案。每年3月31日前,将党组织工作情况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
10、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和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第三十一条 本级党组织设党支部书记(或党建联络员)一名。党支部书记(或党建联络员)列席基金会理事会议。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党组织活动场所,提供经费保障。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 ;(二) ;(三)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募捐、投资、公益项目、涉外活动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基金应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组织慈善募捐、接受慈善捐赠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并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慈善捐赠时,应及时告知捐赠人所捐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