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湖里区 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的全称是 (经民政局核准的名称 。第三条 本单位的具体地址是 。第四条 学校性质: 。第五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二章 举办者、法人及开办资金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户籍: 身份证号码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
2、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户籍: 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一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一一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一一一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一一一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一一一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一一一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一一一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出资者: 、金额: 。如为
3、多个出 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 额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十二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人数 人,设 个班;第十三条 办学层次: ;第十四条 办学形式: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 ;第十六条 科目设置: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人员构成。本单位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每届任期 年,其成 员为 。(成员名单要具体体现。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个教育教学经验。章程 应当规定适当的教 职工代表数量。董事会成 员为 325 人;董事任期 3年或 4 年)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
4、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 人 1 票制。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
5、 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办学质量。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 ;第二十四条 办学场所情况: 、 、 。应载 明办学场所属自有还是租赁、租赁起始时间、房屋业主姓名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是否取得合理回 报,是区分民办学校
6、不同性质的重要界限,也是界定民办学校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为此,本条要求民办学校的章程必 须明确规定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 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 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 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 资产。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二十八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 行会计监督。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 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
7、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将 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条 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 机构的年度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
8、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发生分立、合并的;(五)自行解散的。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 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注销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核确认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