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促进会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会(以下简称“ 促进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Pudong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促进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浦东新区从事现代服务业新兴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是:服务、自律、协调、创新、发展。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创新, 协调
2、与会员有关的事务,促进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代服务业的健康和规范发展。第四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本促进会同时接受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浦东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促进会住所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现代服务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法规、 标 准,并推 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现代服务业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2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
3、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 场导向工作, 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现代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三)积极开展现代服务业学术交流;推动现代服务业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现代服务业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现代服务业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 销, 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服务业新技术; (五)指导企事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现代服务业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六)积极开展促进会的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现代服务业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
4、证与咨询,帮助企业获得相关金融服务的支持; (七)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现代服务业书刊、声像资料; (八)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活动组织、技术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会展服务、出版资料、承 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促进会活动原则: (一) 本促进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本促进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3(三) 本促进会不以促进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
5、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促进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 和“自主办会” 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 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促进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相关组织;(二)自愿加入本促进会;(三)承认本促进会的章程。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由本促进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享有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促进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三) 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有对本促进会工作的知情
6、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获得本促进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促进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4(三)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四) 完成本促进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促进会的各项活动;(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六) 主动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促进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由本促进会组织且必须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被除名会员如对
7、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 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本促进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浦东新区商务委审查并经浦东新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5(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 审议决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
8、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促进会更名、促进会终止等重大事项;(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单位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 本促进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 40%。理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
9、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第二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承担本促进会的有关业务活动。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领导、在协 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6(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七) 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
10、)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 决定会员的除名;(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 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
11、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7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 务理事从理事中 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 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 务理事会补
12、选,但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 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 选举和罢免。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不能用鼓掌通过方式。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促进会法定代
13、表人在国家机关中也无现任公职。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在本促进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8(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 5 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
14、5 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促进会秘书长人选;(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9人员
15、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秘 书长 一般为专职人员。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
16、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 本促进会的收入来源:(一) 会费;(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收入;(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10第三十九条 本促进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条 本促进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一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二条 本促进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三
17、条 本促进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者社会捐赠的部分, 应及时 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促进会违反捐赠协议 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 权要求本促进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五条 本促进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促进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