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上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 目 录序 言 3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4第三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 6第四章 学生7第五章 教职员工 9第六章 管理体制 11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29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30第九章 学校标识.31附 则 31 3 上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 言上饶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教育部备案,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上饶市政府。学校是由原上饶市工业学校、上饶市农业学校、江西省文艺学校上饶分校等三所中等专业学校于 2004 年合并组建成立。学校的校训为“方正、宏大、精深、和谐” , 学校的发展理念是“校园美、校风
2、好、质量高、发展快” ;学校的奋斗目标是“建设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上饶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gRao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英文缩写为“SRT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北大道 358 号。第四条 学校由上饶市人民政府举办,是独立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重点面向
3、上饶市经济社 4 会发展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等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饶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使命,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校企合作办学,工学结合成才,教育实践育人”的要求,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
4、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干涉。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三)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 5 准、办法和程序。(四)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确
5、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审和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其他职工;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不断完善奖惩机制。(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八)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依法与其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九)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高职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
6、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6 (五)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八)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7、。根据需要,经过批准举办其他学制的高职教育。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第十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允许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第十三条 大力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第十四条 坚持素质教育,从职业道德、职业知能、职业科学、职业文化、职业审美、职业身心和创新能力诸方面提高学生的素质。第十五条 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 7 应的学习证明。第十六条 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第十七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
8、际,以工科为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类专业。以会计、旅游管理、现代服务业、数控技术、电子应用等为主要特色专业,兼有经济、管理等多个门类专业(群) 。专业设置与调整需在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商讨与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第四章 学生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9、。(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合格、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按规
10、定发给学历证书。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实践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
11、制,设立学生申诉 9 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 、党团组织等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五章 教职员工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二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员工。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按编定岗、
12、按岗聘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教师的职务聘任制度。(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四)工勤人员的聘用制度。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制定并实施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10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接受继续教育。(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
13、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六)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