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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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 收 政 策 公 告 2015 年第 1 期安庆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编 2015 年 4 月 22 日印发现将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553 号)等十三份税收政策文件予以公布,请登录安庆财政信息网(http:/) 、安庆市财政局内网(http:/10.4.64.172:7001)查阅或下载,特此公告。目 录1、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553 号(财政部文号:财税2014102

2、 号)2、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 27 批)的通知财税法201551 号(财政部文号:财税2014148 号)3、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1552 号(财政部文号:财税2014116 号)4、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法201592 号(财政部文号:财税201511 号)5、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

3、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5131 号(财政部文号:财税201517 号)6、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5192 号(财政部文号:财税201512 号)7、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5138 号(财政部文号:财税20159 号)8、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

4、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15139 号(财政部文号:财税2015 3 号)9、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2014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法2015133 号(财政部文号:财税20151 号)10、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法2015162 号(财政部文号:财税201516 号)11、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

5、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5198 号(财政部文号:财税 20154 号)12、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法2015170 号(财政部文号:财税 2014111 号)13、 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15229 号(财政部文号:财税 201527号)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

6、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553 号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5 年 1 月 22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14 年 1 月 1

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二、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 总额。三、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

8、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 万元(含)以下贷款。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

9、策。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12 月 26 日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 27 批)的通知财税法201551 号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 27 批)的通知(财税2014148 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 年 1 月 20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 27 批)的通知财税2014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 002 号)和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 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附件所列保险公司开办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 27 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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