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三峡学院章程序 言重庆三峡学院创建于 1956 年,其前身为四川省万县初中师资训练班,先后更名为万县大学、万县专科学校、万县师范专科学校。1994 年,万县师范专科学校与万县教育学院合并成立四川三峡学院,并升格为本科院校。2000 年,学校更名为重庆三峡学院。 2003 年,重庆三峡经济学校并入重庆三峡学院。2013 年,学校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本章程。第二条 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英文译名: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英文缩写:CTGU 。学校域名: 。学校法定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 666 号。学校现有两个校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 780 号的沙龙校区和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 666 号的百安校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五条 校长
3、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若因故存在校长缺位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人员。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 的教育理念,深入开展“成人、成才、成功”教育,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七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立足三峡、服务重庆、面向全国,紧扣教学型地方本科高校定位,构建以文、工为主,其他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以建成“ 具有鲜明特色的应用型大学”为发展目标。第八条 学校以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秉承“厚德、博学、自强、创新”的校训,着力营造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尚学善思、宽容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第十条 学校坚持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研究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二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
5、会。第十三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以下职权:(一)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对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二)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三)任命学校负责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承担以下义务:(一)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二)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三)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四)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
6、主办学,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二)依法设立招生委员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向社会公布招生条件和程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三)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
7、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且不违背学校办学宗旨的其他办学自主权利。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8、和评议;(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教职工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获得相应薪酬;(四)在工作业绩、
9、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二)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六)法律、行政法规
10、、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依其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完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为教职工发展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向为推动本校
11、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第四章 学生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一)公平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三)公平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学历证书、学
12、位证书以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各种奖励和资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六)按规定公平获得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努力学
13、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第一节 学校党委及党委部门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
14、党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
15、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
16、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