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传真交易协议书甲方: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接受的乙方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传真服务内容包括: 1. 账户类:开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开立交易账户、变更投资者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信息等业务。 2. 交易类: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转托管、拆分合并、设置分红方式等业务。除上述内容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传真申请。二、在基金/
2、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委托申请的有效受理时间为 9:3015:00(认购时间截止至 16:00) ,若乙方在 15:00(认购时间截止至 16:00)后提交传真业务申请,则该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三、乙方办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按照甲方提供的业务表格填写有关业务申请。申请表应传真至甲方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传真服务号码。甲方必须严格根据乙方申请表所填写信息受理申请。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甲方可不予受理,且不承担责任: 1. 甲方未收到乙方传真; 2. 甲方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 3. 乙方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公布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传真服务
3、号码之外的其它甲方公司的传真号码而导致直销中心未在受理时间内收到; 4.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及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受理。四、乙方发出传真后,应以电话方式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若甲方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传真服务号码变更,甲方应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五、甲方对于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有效受理时间内提交的传真业务申请,在收到传真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的证件传真件与其预留证件复印件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核对,但甲方对于乙方传真申请表中印鉴是否真实和是否为乙方真实
4、意愿表示,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乙方开户时预留联系方式有误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而导致甲方受理业务信息有误,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六、乙方须将委托申请的传真原件及其他各类业务填写申请表原件、资料复印件以挂号、特快专递等方式于 T+15 个工作日内寄送甲方( 以邮戳时间为准)。如果甲方在受理业务 30 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则甲方视同乙方的传真件与其传真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甲方因不可预期的通讯线路堵塞、传输不良、通讯中断、断电、委托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接收、无法受理或延迟接收、延迟受理乙方的申请,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八、甲方保留修改或增删本协议内
5、容的权利。修改条款的通知将公告于甲方的网站。九、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资产管理合同 、 招募说明书和其它甲方和乙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它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十、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十一、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与基金合同的约定一致。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三、本协议适用于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全部产品。甲方: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