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用定期结算协议书(周结)协议编号:甲方:福建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乙方: 为向客户提供快捷便利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与货物运输有关费用定期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定期结算费用项目1、 海运费及海运费附加。2、 单证费、THC、电放费、改单费及港杂费。二、 费用结算方式及相关事项1、乙方将 存入甲方帐户做为海运费及其附加费押金,甲方给予乙方可欠款最高额度(累积欠款)为 。 2、甲乙双方采取每一周结算一次的方式结算相关费用。3、甲方于每周一(节假日顺延)之前向乙方发出相应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核对确认。 4、乙方必须在收到费用结算清单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视同确认。并在本
2、周三前将确认款项全额汇(转)入甲方指定之帐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5、对于有异议的费用,乙方应在收到费用结算清单的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正。若甲方不能及时予以确认,可将有异议部分的费用延至与下个结算期的费用一并支付,乙方不得无理拖欠或全部拒付。6、付款所需发票联次由乙方向甲方索取,甲方不负责发票的送递,因特殊情况需要甲方以快件方式邮寄的,邮资由乙方承担。7、乙方付款时间以银行日期戳为准,乙方汇款后将银行水单及时传真或送达甲方以便核查。8、因船东等相关方在正常结算期内漏收,在结算期外向甲方追补的相关费用,甲方可以提出依据向乙方追收,乙方不得拒付。三、
3、 违约责任乙方如拖欠或拒缴上述费用,甲方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并有权决定立即终止定期结算协议,同时采取扣留乙方委托甲方所办理之任何业务的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报关单据、运输单据等)及货物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四、 甲乙双方费用对账信息甲乙双方费用对账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如下,如未另行通知,下述留样持续有效,如因任何一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甲 方 乙 方联系人 李礼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0592-5678729 联系方式 邮箱 邮箱 任何一方未签字或盖章但通过电子邮件、QQ、微信、传真等形式答复的,具有同等效力。五、 送达通知甲乙双方确认本
4、协议上所留地址为甲乙双方书面函件的送达地址。本协议履行期间及双方因纠纷发生诉讼期间,双方关于本协议的相关通知、法院寄送的全部诉讼文书、通知、材料等,应当按照送达地址发出。在协议期内,甲乙双方张贴于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的所留地址的办公场所时,亦为有效通知送达方式。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因受送达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通知、材料等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通知、材料等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业务往来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和电
5、子数据)为双方认可的文件载体形式之一,与纸质文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文件的,在发送方向双方约定的指定传真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文件时即视为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电子邮件或联系人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六、 反商业贿赂承诺条款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包括其直系亲属)主动或被动提供任何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好处、财物、任何名目的费用:1、可能对进行正常业务产生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礼物、礼金、礼券以及象征性低价物品) ;2、任何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3、任何形式的免费旅游、度假等。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七、 其他事项1、协议未尽事宜
6、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请诉讼。2、协议自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责任,但需提前 15 天告知另一方。3、 本协议一式两份,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八、 甲、乙双方银行帐户甲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 乙方开户银行: 帐户:福建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帐户: 人民币帐号:432558369300 人民币帐号: 美 元账号:415658389886 美 元账号: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 59 号联检大厦 8 楼 地址: (以下无正文)甲方:福建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乙方: (公章) (公章)联系人:商务部小丘 联系人: 电话:0592-5678119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