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条款 第 1 页 共 9 页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 “ 您 ” 指投保人, “ 我们 ” 、 “ 本公司 ” 均指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 人 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 2.4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 第 2.6条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 第 3.6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 第 3.7条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第 3.8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 解除 合同 会 有 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第 1.4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5条 您应当按时 交 纳保险费 第
2、3.2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 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3.5 现金价值 3.6 转换条款 3.7 减保 3.8 保单贷款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欠 交 保 险 费及 未还款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如实告知 5.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3 地址变更 5.4 失踪处理 5.5 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周岁 6.2 不可抗力 6.3 意外
3、伤害 6.4 手续费 6.5 利息 6.6 身体全残 6.7 精神病 6.8 斗殴 6.9 保单年度 6.10 毒品 6.11 酒后驾驶 6.12 无 合法 有效驾驶证驾驶 6.13 无有效行驶证 6.14 机动车 6.15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6.16 高风险运动 6.17 认可 医院 6.18 指定鉴定机构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内容变更 1.4 合同解除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开始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保单分红 2.7 责任终止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
4、费的 交 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 付、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条款 第 2 页 共 9 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 星高照 A 款 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8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 复效申请书、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五十五 周岁(详见释义) 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5、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4 合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 为保证您有时间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 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本公司为您提供十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是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次日起十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后退还所 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6、。 2、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 交 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 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 所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 合同 ; (2)您的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 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是 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将
7、随着年度分红而 增加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单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 保单 生效对应日。 条款 第 3 页 共 9 页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您可选择十五年期、二十年期 、 三十年期或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 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 。保险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
8、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保险期间届满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 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本公司按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 的 10与 本合同项下 所 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二者 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 实际 交 纳的 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 累积
9、红利保险金额 二者 之和 的两倍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2)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详见释义) 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二者 之和 的两倍 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患 精神病 (详见释义) 、 斗殴 (详见释义)、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
10、见释义)、无 合法 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 运动 、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详见释义 );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您已 交 足 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您未 交 足二年保险费, 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
11、退还 所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2.6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1、 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 以 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红利分配。 本公条款 第 4 页 共 9 页 司将在 前一 保单 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 所 适用的分红率,增加您的保险金额, 并 作为 下一次年度 分红 的基础。 上述“ 适用的分红率”以及您保单的具体分红时间,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 包括以下三种: ( 1)满期生存红利
12、 被保险人生存至 保险期间届满 , 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 满期生存保险金 一并 给付 。 (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全残或身故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 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 (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 本 合同终止 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 则
13、将 该红利 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一并 退还 。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 、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 分红率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2.7 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在本合 同有效期内您已按本合同第 1.4 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2、 本公司按 本合同第 2.4 条 给付保险金后; 3、 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 交 费方式为年 交 , 交 费期间 可选择十五年 、二十年 、或三十年
14、 ,但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 七十 周岁为限, 交 费标准详见费率表。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 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 交费 方式和 交 费日期 交 付, 您应该在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并 在保险单 上 载明。 如到期未 交 付,自 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 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您逾宽限期仍未 交 纳续期保险费的 ,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
15、止保单分红 。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 您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补 交 保险费及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欠交的 利息(详见释义) 后的次日零时起, 本 合同效力恢复 。 条款 第 5 页 共 9 页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您已 交 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 交 足二年保险费的, 本公司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3.5 现金价值 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16、和累积 红利保险金额 对应的现金价值 。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 末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3.6 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 交 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本合同生效二年后 , 您逾宽限期未 交纳 保险费的,如您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 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 现金价值 与因转换条款而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 , 在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将本合同转为本公司认可的 保险,转换 后的保险金额按现金价值相应比例确定 。 3.7 减保 本合同已 交 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 本合同生效二年后 , 您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将保险金额中
17、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与 因减保而有可能 分配的特别红利 。 本合同在减保后, 基本 保险金额 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二者 之和 不得低于一万元。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 =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 (1 减保比例 )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8 保单贷款 本合同已 交 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本合同生效二年后,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 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
18、息与其它各项欠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贷款利息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为利率按 年 复利计算: ( 1)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 2)预定利率( 2.5%) 与 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 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其它欠款本 息后的余额。 您申请保单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 交 费凭证、您的身份证明办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的指定和变更 满期生存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 可指定一人或
19、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其他受益人的。 条款 第 6 页 共 9 页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
20、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 (详见释义) 导致的迟延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 合同 ; (2)被保险人 的 身份证明。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 合同 ;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
21、民政部门或本公司 认可医院(详见释义) 出具的 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 人户籍注销证明; (6)投保人或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3、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 合同 ; (2)被保险人 的 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 指定鉴定机构 (详见释义 )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书;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4
2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十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5 欠 交 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 在办理 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退还 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等事项时 ,如您欠 交 保险费或 有 其它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 相关手续 。 基本条款 5.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
23、容。本公司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 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 所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 条款 第 7 页 共 9 页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并 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 所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本公司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
24、问,您或被保险人应 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所 交 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 所 交 保险费 。 5.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 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25、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 所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 交 保险费少于应 交 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 交 保险费及利息;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 真实 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 交 保险费多于应 交 保险费的,本公司应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5.3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若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
26、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4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 告死亡日 ,您或者受益人应继续 交纳 保险费,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若您或者受益人未 交纳 续期保 险费, 本公司在 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应 交 而未 交 的保险费。 若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其他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三十日内 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27、。 5.5 争议处理 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3 意外伤害 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4 手续费 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28、 条款 第 8 页 共 9 页 6.5 利息 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为利率按 年 复利计算: ( 1) 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 2) 预定利率 ( 2.5%) 与 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 。 6.6 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是指下 列情形之一: (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29、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 :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 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 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 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 :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 :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30、: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7 精神病 精神病又称为精神障碍,是指在各 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大脑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以及智力等精神运动方面的异常,需要进行治疗的一类疾病。 精神 病的确定以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精神病专科门诊或住院的诊断为准。 6.8 斗殴 本合同所指斗殴以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上述机关以其他书面形式所确定的为准。 6.9 保单年度 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10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
31、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11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6.12 无 合法 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条款 第 9 页 共 9 页 (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 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
32、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6.13 无有效行驶证 包括无机动车行驶证、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6.14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 6.16 高风险运动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潜水: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 运动。 攀岩运动: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6.17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6.18 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 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指定鉴定机构目录可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或登陆本公司主页(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