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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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银 行 贷 款 担 保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贷款保证担保4第一节 保证人的资格4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资料7第三节 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10第四节 保证合同的订立12第五节 保证担保的管理14第六节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16第三章 贷款抵押担保17第一节 抵押物的范围17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20第三节 抵押担保的调查和审查23第四节 抵押合同的订立26第五节 抵押物登记与保险27第六节 抵押担保的管理29第七节 抵押权的实现33第四章 贷款质押担保35第一节 质物的范围35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37第三节 质押担保的调查和审查43第四节 质押合同的订立46第五节 质押

2、物登记与保险48第六节 质押担保的管理50第七节 质权的实现54第五章 罚则55第六章 附则552银 行 贷 款 担 保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贷 款 担 保 行 为 , 加 强 贷 款 担 保 管 理 , 正 确 运 用 担 保手段 防 范 贷 款 风 险 ,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保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贷 款 担 保 , 是 指 在 发 放 贷 款 时 , 要 求 借 款 人 提供担

3、 保 , 以 保 障 贷 款 债 权 实 现 的 法 律 行 为 。第 三 条 贷 款 担 保 管 理 的 任 务 是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贷 款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恰当 选 择 担 保 方 式 , 完 善 担 保 手 续 , 规 范 担 保 合 同 内 容 , 强 化 贷 后 管 理 ,努力 实 现 担 保 债 权 , 以 提 高 贷 款 的 安 全 性 、 效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第 四 条 各 级 经 营 机 构 办 理 贷 款 担 保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金 融规 章 和 我 行 有 关 规 定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4、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保 障贷款 担 保 具 有 合 法 性 、 有 效 性 和 可 靠 性 。贷 款 担 保 的 合 法 性 主 要 是 指 贷 款 担 保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贷款担 保 的 有 效 性 主 要 是 指 在 合 法 性 前 提 下 贷 款 担 保 的 各 项 手 续 完 备 ; 贷款 担保 的 可 靠 性 主 要 是 指 所 设 贷 款 担 保 确 有 代 偿 能 力 并 易 于 实 现 。第 五 条 贷 款 担 保 的 范 围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担 保 合 同 中 约 定 , 原 则上应 当 包 括 借 款 合 同

5、项 下 的 借 款 本 金 、 利 息 、 复 利 、 罚 息 、 违 约 金 、 损害 赔偿 金 、 保 管 担 保 财 产 和 实 现 担 保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 律师 费 、评 估 费 等 ) 和 所 有 其 他 应 付 费 用 。第 六 条 贷 款 担 保 的 方 式 为 保 证 、 抵 押 和 质 押 。 这 些 担 保 方 式 可 以单独 使 用 , 也 可 以 结 合 使 用 。本 办 法 所 称 贷 款 保 证 担 保 是 指 保 证 人 为 借 款 人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的债务 向 贷 款 行 提 供 担 保 , 当 借 款

6、人 不 按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发 生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担 保 债 权 的 情 形 , 保 证 人 按 保 证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连带 责 任 。3本 办 法 所 称 贷 款 抵 押 担 保 是 指 借 款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 下 称 抵 押 人 ) 不 转移 对 本 办 法 规 定 可 以 接 受 抵 押 财 产 的 占 有 , 并 以 该 财 产 作 为 抵 押 物 向 贷 款行 提 供 担 保 , 当 借 款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实 现 抵 押权 的情 形 , 贷 款 行 有 权

7、 按 照 抵 押 合 同 约 定 以 抵 押 物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 、 变 卖 抵押物 所 得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本 办 法 所 称 贷 款 质 押 担 保 是 指 借 款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 下 称 出 质 人 ) 将本办 法 规 定 可 以 接 受 质 押 的 动 产 或 者 权 利 移 交 贷 款 行 占 有 或 者 依 法 办 理质 押登 记 手 续 , 以 该 动 产 或 者 权 利 作 为 质 物 向 贷 款 行 提 供 担 保 , 当 借 款人 不 履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实 现 质 权 的 情 形 , 贷 款 行

8、有 权 按照 质 押 合同 的 约 定 以 质 物 折 价 或 者 以 贴 现 、 拍 卖 、 变 卖 质 物 所 得 价 款 优先 受 偿 。第 七 条 使 用 一 种 担 保 方 式 不 足 以 防 范 和 分 散 贷 款 风 险 的 , 应 当 选择两 种 以 上 的 担 保 方 式 。同 一 笔 贷 款 设 定 两 种 以 上 担 保 方 式 时 , 各 担 保 方 可 以 分 别 担 保 全 部债权 , 也 可 以 划 分 各 自 担 保 的 债 权 份 额 。 为 保 障 我 行 债 权 , 原 则 上 仅 接受 各担 保 方 均 担 保 全 部 债 权 的 方 式 。同 一 笔

9、贷 款 既 有 保 证 又 有 借 款 人 自 己 提 供 的 抵 押 ( 或 质 押 ) 担 保 的 ,应 先 行 使 抵 押 权 ( 或 质 权 ) 。 贷 款 行 可 以 选 择 对 自 己 有 利 的 方 式 , 在 担保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担 保 债 权 的 实 现 顺 序 。同 一 笔 贷 款 既 有 保 证 又 有 第 三 人 提 供 的 抵 押 ( 或 质 押 ) 担 保 的 , 贷款行 一 般 不 主 动 划 分 保 证 担 保 和 抵 押 ( 或 质 押 ) 担 保 的 份 额 , 而 由 各 担保 方分 别 担 保 全 部 债 权 , 贷 款 行 可 以 选 择

10、对 自 己 有 利 的 方 式 , 请 求 保 证人 或 者抵 押 人 ( 或 出 质 人 ) 承 担 全 部 担 保 责 任 。 如 果 保 证 人 和 抵 押 人( 或 出 质 人 )要 求 划 分 担 保 份 额 的 , 双 方 可 以 在 保 证 合 同 和 抵 押 ( 或 质押 )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八 条 同 一 担 保 方 式 的 担 保 人 可 以 是 一 人 , 也 可 以 是 数 人 。同 一 笔 贷 款 有 两 个 以 上 保 证 人 的 , 贷 款 行 一 般 不 主 动 划 分 各 保 证 人的保 证 份 额 ; 如 果 保 证 人 要 求 划 分 保 证 份

11、 额 的 , 双 方 可 以 在 保 证 合 同 中约 定 。4同 一 笔 贷 款 有 两 个 以 上 抵 押 人 或 出 质 人 的 , 贷 款 行 一 般 不 主 动 划 分抵押 人 或 出 质 人 所 担 保 的 债 权 份 额 ; 如 果 抵 押 人 或 出 质 人 要 求 划 分 其 担保 的债 权 份 额 的 , 双 方 可 以 在 抵 押 合 同 或 质 押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九 条 各 级 经 营 机 构 应 采 用 总 行 制 发 的 统 一 文 本 签 订 担 保 合 同 。 对确 需 修 改 的 , 应 经 总 行 法 律 室 审 核 确 认 。第 十 条 各 级

12、 经 营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总 行 有 关 信 贷 管 理 系 统 、 贷 款 档 案 管理 的 规 定 , 加 强 贷 款 担 保 的 信 贷 管 理 系 统 录 入 内 容 和 档 案 的 管 理 , 确 保信贷 管 理 系 统 录 入 内 容 和 档 案 的 完 整 性 、 有 效 性 和 连 续 性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境 内 企 事 业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和 自 然 人 向 我行申 请 本 外 币 各 类 贷 款 的 担 保 。第 二 章 贷 款 保 证 担 保第 一 节 保 证 人 的 资 格第 十 二 条 具 有 代 为 清 偿 债 务 能

13、力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可以 作 为 借 款 人 在 我 行 贷 款 的 保 证 人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其 他 组 织 主 要 包 括 :( 一 ) 依 法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 二 ) 依 法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联 营 企 业 ;( 三 ) 依 法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四 ) 经 民 政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的 非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社 会 团 体 ;( 五 ) 经 核 准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14、乡 镇 、 街 道 、 村 办 企 业 。第 十 三 条 在 办 理 贷 款 保 证 担 保 时 , 应 优 先 选 择 代 为 清 偿 债 务 能 力强 、信 誉 状 况 好 的 法 人 为 保 证 人 。对 集 团 公 司 本 部 ( 母 公 司 ) 为 本 集 团 公 司 内 部 成 员 单 位 担 保 、 集 团公司 内 部 成 员 单 位 之 间 担 保 以 及 其 他 保 证 人 之 间 相 互 担 保 的 , 应 从 严 掌握 ,5保 证 人 信 用 等 级 在 A( 不 含 ) 以 下 的 , 应 尽 可 能 采 用 抵 押 或 质 押 担 保 方 式 。其 他 组 织 、 自

15、 然 人 作 保 证 人 的 , 应 当 从 严 掌 握 。除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等 总 行 另 有 规 定 之 外 ,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法 人 客 户 为 自 然人 提 供 担 保 。第 十 四 条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为 保 证 人 的 ,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一 ) 依 法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 核 准 登 记 并办理 年 检 手 续 ;( 二 ) 独 立 核 算 , 自 负 盈 亏 , 有 健 全 的 管 理 机 构 和 财 务 制 度 , 有 享有所 有 权 或 者 依 法 处 分

16、权 的 独 立 财 产 ;( 三 ) 原 则 上 信 用 等 级 在 A 级 ( 含 ) 以 上 ; 若 保 证 人 成 立 不 满 两 个 会计 年 度 的 , 不 予 评 级 ;( 四 ) 具 有 代 为 清 偿 债 务 能 力 ;( 五 ) 无 逃 废 银 行 债 务 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六 )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征 信 系 统 ) 中 无 不良信 息 记 录 ;( 七 ) 无 重 大 经 济 纠 纷 ;( 八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无 赌 博 、 吸 毒 等 不 良 行 为 , 无 拖 欠银行

17、 贷 款 本 息 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为 个 人 住 房 按 揭 贷 款 提 供 保 证 的 , 其 信 用 等 级 可 以放宽 到 BBB 级 。境 外 机 构 为 保 证 人 的 , 不 适 用 前 款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对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使 用 我 行 评 级 办 法 进 行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的 境 外 机 构 ,可 根 据 外 部 评 级 ( 含 穆 迪 、 标 准 普 尔 和 经 总 行 认 可 的 当 地 权 威 机 构 评 级 )确 定 其 是 否 符 合 前 款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 对

18、同 时 有 多 家 外 部 机 构 评 级 的 ,按 孰 低 原 则 以 其 中 较 低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掌 握 。第 十 五 条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为 保 证 人 的 , 除 须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定6的 条 件 外 , 还 应 当 有 一 定 数 额 的 合 作 保 证 金 存 入 在 我 行 设 立 的 专 门 账 户 ,实 行 专 项 储 存 、 专 户 管 理 。 经 总 行 批 准 的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第 十 六 条 以 保 证 保 险 作 担 保 的 , 除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

19、 还 须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该 保 证 保 险 产 品 已 经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或 报 备 ;( 二 ) 保 险 责 任 条 款 的 约 定 原 则 上 应 当 与 借 款 合 同 中 借 款 人 的 义 务一致 , 至 少 应 当 与 借 款 人 按 照 借 款 合 同 的 约 定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等 主 要 义 务一 致 ;( 三 ) 保 险 金 额 一 般 应 当 包 括 贷 款 本 金 、 利 息 、 相 关 费 用 、 违 约 金和损 害 赔 偿 金 ,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全 部 贷 款 本 息 ;( 四 ) 保 险

20、 期 限 应 不 短 于 借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五 ) 保 险 人 对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承 担 无 条 件 赔 偿 责 任 ;( 六 ) 贷 款 行 对 保 险 赔 偿 金 享 有 第 一 位 的 全 额 请 求 权 ;( 七 ) 投 保 人 应 全 额 投 保 保 证 保 险 并 缴 清 全 部 保 费 。本 办 法 所 称 保 证 保 险 , 是 指 由 作 为 保 证 人 的 保 险 人 ( 保 险 公 司 ) 为作为 被 保 证 人 的 投 保 人 ( 借 款 人 ) 向 作 为 保 证 受 益 人 的 被 保 险 人 ( 贷 款行 )提 供 的 一 种 贷

21、 款 履 约 保 证 保 险 , 如 投 保 人 未 按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偿付 借 款本 息 的 义 务 ,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证 保 险 条 款 的 约 定 向 贷 款 行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原则 上 , 我 行 仅 接 受 经 总 行 认 可 的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的 保 证 保 险 。第 十 七 条 各 经 办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接 受 下 列 单 位 、 组 织 的 保 证 担 保 :( 一 ) 国 家 机 关 。 但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为 使 用 外 国 政 府 或 者 国 际 经 济 组织贷 款 进 行 转 贷 的 除 外 ;( 二

22、) 学 校 、 幼 儿 园 、 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三 ) 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 但 有 企 业 法 人 的 书 面 授 权 , 且 不 超 出该书 面 授 权 范 围 的 除 外 ;( 四 ) 企 业 法 人 的 职 能 部 门 ;( 五 ) 我 行 分 支 机 构 。 总 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7( 六 ) 没 有 获 得 经 营 外 汇 担 保 业 务 许 可 的 金 融 机 构 为 外 汇 借 款 人 提 供外 汇 担 保 。第 十 八 条 自 然 人 为 保 证 人 的 , 应 当 同 时 符

23、合 下 列 条 件 :( 一 ) 拥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二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三 ) 有 固 定 的 住 所 ;( 四 ) 有 合 法 收 入 来 源 和 充 足 的 代 偿 能 力 ;( 五 ) 无 贷 款 逾 期 、 欠 息 、 信 用 卡 恶 意 透 支 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外 籍 人 士 为 保 证 人 的 , 不 适 用 前 款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各 经 办 分 支 机 构 原 则 上 不 得 接 受 下 列 人 员 的 保 证 担 保 :( 一 )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

24、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在 公 司 在 其 任 职 期间有 过 破 产 、 逃 废 银 行 债 务 等 行 为 的 ;( 二 ) 有 过 拖 欠 银 行 贷 款 本 息 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三 ) 有 赌 博 、 吸 毒 等 不 良 行 为 或 犯 罪 记 录 的 , 但 过 失 行 为 除 外 ;( 四 ) 贷 款 行 认 为 不 适 宜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的 其 他 人 员 。第 二 节 保 证 人 应 提 交 的 材 料第 二 十 条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为 保 证 人 的 ,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营 业 执 照 (

25、或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表 , 属 于 金 融 、 建 筑 、 食 品 、 医药等 需 要 批 准 方 能 经 营 的 特 殊 行 业 的 , 须 同 时 提 交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经 营许 可 证 ) 及 最 近 年 度 的 年 检 证 明 ;( 二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及 最 近 年 度 的 年 检 证 明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明 及 签 字 样 本 或 印 鉴 ;( 四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签 字 样 本 或印鉴 ;( 五 ) 企 ( 事

26、) 业 章 程 或 合 资 、 合 作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 验 资 证 明 ;( 六 ) 贷 款 卡 及 最 近 年 度 的 年 审 证 明 ;8( 七 ) 税 务 登 记 证 明 及 最 近 年 度 的 年 检 证 明 ;( 八 ) 近 三 年 经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及 最 近 一 期 的 财 务 报 表 , 成 立不足 三 年 的 , 提 交 成 立 以 来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及 最 近 三 期 的 财 务 报 表 ;( 九 ) 预 留 印 鉴 卡 ;( 十 ) 或 有 负 债 清 单 及 情 况 说 明 ;( 十 一 ) 贷 款 行 认 为 需 要 提

27、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境 外 机 构 为 保 证 人 的 , 不 需 提 交 上 述 材 料 , 需 提 交 符 合 法 律 要 求 的 ,我 行 认 可 的 书 面 公 证 材 料 。国 家 政 策 性 银 行 、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为 保 证 人 的 , 不 需 提 交 上 述 第( 一 )、 ( 二 ) 、 ( 五 ) 、 ( 六 ) 、 ( 七 ) 、 ( 八 ) 、 ( 九 ) 、 ( 十 )项 材 料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保 证 人 的 , 还 应 当 提交下 列 材 料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28、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依 公 司 章 程做 出 的 同 意 提 供 该保 证 担 保 的 决 议 原 件 ;( 二 )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依 公 司 章 程做 成 的 签 约 人 授 权委 托 书 及 签 字 样 本 或 印 鉴 。第 二 十 二 条 上 市 公 司 、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为 保 证 人 的 , 还 应提交 下 列 材 料 ( 金 融 类 上 市 公 司 除 外 )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依 公 司 章 程 做 出 的 同 意 提 供 该 保 证 担 保的 决 议 原 件 或

29、 刊 登 该 保 证 担 保 事 项 信 息 的 指 定 报 刊 等 资 料 ;( 二 )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依 公 司 章 程 做 成 的 签 约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签 字 样 本 或 印 鉴 ;( 三 ) 存 在 以 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情 形 的 , 应 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同 意提供 该 保 证 担 保 的 决 议 原 件 :1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净资 产 50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2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的

30、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担 保 ;93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的 担 保 ;4 对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的 担 保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为 保 证 人 的 , 还 应 有 董 事 会 依 公 司 章 程或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授 权 文 件 做 出 的 同 意 该 保 证 担 保 的 书 面 决 议 。公 司章 程 或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授 权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 须 有 国 有 资 产监 督 管理 机 构 或 主 管 部

31、 门 同 意 该 保 证 担 保 的 书 面 文 件 。第 二 十 四 条 承 包 经 营 企 业 为 保 证 人 的 , 还 应 当 提 交 发 包 人 同 意 该保证 担 保 的 书 面 文 件 。第 二 十 五 条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为 保 证 人 的 , 还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依 法 成 立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实 收 资 本 验 资 报 告 或 有 关 实 收 资本来 源 的 证 明 文 件 ;( 二 ) 一 定 数 额 的 合 作 保 证 金 已 存 入 在 我 行 设 立 的 专 门 账 户 , 实 行专项 储 存 、 专 户 管 理

32、 的 证 明 文 件 。 但 事 先 报 经 总 行 批 准 无 须 存 入合 作 保 证 金的 除 外 ;( 三 )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清 单 ;( 四 ) 同 意 提 供 该 保 证 担 保 的 书 面 文 件 。第 二 十 六 条 以 保 证 保 险 为 担 保 的 ,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意 保 险 人 经 营 保 证 保 险 产 品 的 批 文 ;( 二 ) 保 险 条 款 ;( 三 ) 投 保 人 已 全 额 投 保 保 证 保 险 并 缴 清 全 部 保 费 的 证 明 文 件 ;( 四 ) 保 证 保 险 单 。第

33、 二 十 七 条 自 然 人 为 保 证 人 的 ,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保 证 人 及 配 偶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有 效 居 留证件 ) ; ( 二 ) 保 证 人 的 居 住 证 明 ( 户 口 簿 或 近 三 个 月 房 租 、 水 、 电 费 收 据 );( 三 ) 保 证 人 财 产 及 收 入 状 况 证 明 ( 合 法 、 有 效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证 明 ;10单 位 财 务 或 人 事 部 门 出 具 的 收 入 证 明 、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证 明 , 或 贷 款 行 认可 的 其 他 证

34、明 材 料 ) ;( 四 ) 保 证 人 及 配 偶 同 意 提 供 担 保 的 书 面 文 件 ;( 五 ) 贷 款 行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第 三 节 保 证 担 保 的 调 查 和 审 查第 二 十 八 条 对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的 , 在 贷 款 调 查 过 程 中 应 对 保 证 人 的主体 资 格 、 意 思 表 示 、 授 权 情 况 、 资 信 状 况 、 代 偿 能 力 等 情 况 进 行 调 查核 实 :( 一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为 保 证 人 的1.主 体 资 格 情 况 , 主 要 包 括 保 证 人 的 名 称 、 住 所

35、 、 注 册 资 本 、 法 定代表 人 、 经 营 范 围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及 注 册 登 记 和 年 检 情 况 , 经 营 许 可 证记 载及 年 检 情 况 , 贷 款 卡 记 载 及 年 审 情 况 ;2.授 权 情 况 , 主 要 包 括 保 证 人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是 否 已 获 必 需 的 批 文 、内部 决 议 和 授 权 , 保 证 人 是 否 提 供 了 经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审 批通 过的 有 关 该 担 保 事 项 的 决 议 原 件 , 内 部 决 议 和 授 权 文 书 是 否 按 照 保 证 人 公 司章 程 记

36、 载 的 议 事 规 则 做 出 ;3.意 思 表 示 情 况 , 主 要 包 括 提 供 本 次 担 保 并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意 思 表示是 否 自 愿 、 真 实 ;4.资 信 及 代 偿 能 力 情 况 , 主 要 包 括 保 证 人 资 产 状 况 、 经 营 状 况 、 银行账 户 资 金 情 况 , 已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金 额 及 可 担 保 能 力 , 是 否 有 逃 废 银 行债 务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企 业 征 信 系 统 是 否 有 不 良 环 保 信 息 记 录 , 是 否 涉及 重 大的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5.印 章 及 签 字 情 况 , 主 要 包 括 保 证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人签 字 样 本 或 印 鉴 的 真 伪 。对 外 方 股 东 提 供 保 证 的 , 一 般 应 有 保 证 人 主 要 财 产 所 在 地 的 律 师 事务所 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保 证 人 的 国 籍 、 法 人 地 位 、 担 保 资 格 、 担 保 能 力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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