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 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 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
2、备基本标准 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 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 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 应具备的基本标准, 经济发 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
3、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 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 污染源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 悬崖边及崖
4、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 经营、 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应具有合理的规模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2.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原则上每 5000 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 1 所规模为 6-8 个班的幼儿园;每 10000 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 1 所规模为 12-15 个班的幼儿园。
5、(二)规模 1.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 6-12 个班为 宜,一般不宜超 过 15 个班。 2.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 岁) 25 人;中班(4-5 岁) 30 人;大班(5-6 岁) 35 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 (2-3 岁) ,每班 20 人;亲子班(1-2 岁),每班 15 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三)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 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儿 园 建 筑
6、与 邻 近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规 划 、消 防 、抗 震 、卫 生 等 有 关 规 定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楼 房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平 房 不 应 低 于 三 级 。抗 震等 级 应 与 当 地 中 小 学 校 舍 抗 震 设 防 等 级 相 同 。幼 儿 园 有 良 好 的 建 筑 朝 向 、日 照和 通 风 。幼 儿 活 动 室 应 保 证 冬 至 日 满 窗 日 照 的 有 效 时 间 不 少 于 连 续 3 小 时 ,室外 活 动 场 地 应 保 证 有 一 半 以 上 面 积 在 冬 至 日 日 照 有 效 时 间 不 少 于
7、 2 小 时 。 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 在交通主干道。园 门外侧 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 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 应纳入城市系统的 污水排放管道。 应按照防火 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 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
8、 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 466 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30%。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4/生。共用活动场 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 动器械场地、 30m 直跑道、沙池、戏 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其中游 戏场地包括硬化 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每班不少于
9、60。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化用地面积基本指标应 不小于 2/生, 规划指标不小于 4/ 生。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 地率不低于 35%。绿地中 严禁种植有毒、 带刺的植物。(二)建设用地面积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不宜低于表 1 的规定指标。 表 1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m 2 规 模 项 目 指标类型 6 班 9 班 12 班 15 班 基本指标 3610 5261 6924 8456 用地面积 规划指标 4543 6540 8477 10422 生均指标 基本指标 20.05 1
10、9.48 19.23 18.79 规划指标 25.23 24.22 23.54 23.16 注:1.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按 0.9 计算。 2.室外活动场地按 4/生计算。 3.绿化用地:基本指标按 2/生计算,规划指标按 4/ 生计算。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兼教师办公室)等。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2)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专用活动室
11、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一般应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教研室、保健及观察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厕所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也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洗衣房。 (二)园舍建筑面积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见表 2。 表 2 幼儿园园
12、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规 模 规模 指标类型 6 班 9 班 12 班 15 班 基本指标 1366 1966 2537 3108 使用面积 规划指标 1676 2371 3022 3684 基本指标 2277 3277 4228 5180 建筑面积 规划指标 2793 3952 5037 6140 基本指标 12.65 12.14 11.75 11.51 生均建筑 面积 规划指标 15.52 14.64 13.99 13.64 注:本表建筑面积按平面利用系数(使用面积/建筑面 积)K=0.6 计算。 (三)园舍用房面积 幼儿园各类用房面积见表 3-1、3-2、3-3。 表 3-1 幼儿园活
13、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6 班 9 班 12 班 15 班 用房 名称 指标类型 每间 使用面积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基本指标 70 6 420 9 630 12 840 15 1050 活动室 规划指标 80 6 480 9 720 12 960 15 1200 基本指标 40 6 240 9 360 12 480 15 600 寝室 规划指 50 6 300 9 450 12 600 15 750 标 卫生间 15 6 90 9 135 12 180 15 225 衣帽间 (兼教师办公室) 10 6 60 9 90 12 120
14、15 150 基本指标 1 120 1 150 1 180 1 210 多功能 活动室 规划指标 1 150 1 180 1 210 1 240 基本指标 45 2 90 3 135 4 180 5 225 专用 活动室 规划指标 60 3 180 4 240 5 300 6 360 基本指标 1020 1500 1980 2460 小计 规划指标 1260 1815 2370 2925 注:如非寄宿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 算。 表 3-2 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m 2 6 班 9 班 12 班 15 班 用房名称 指标类 型 面积小
15、计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行政办公用房 75 123 139 150 基本指标 30 40 50 60 会议兼接待室 规划指标 40 50 60 70 基本指标 20 30 40 50 图书资料档案室 规划指标 30 40 50 60 基本指标 20 30 40 55 教研室 规划指标 30 45 60 80 基本指标 14 16 18 24 保健及观察室 规划指标 25 30 35 40 隔离室 14 14 14 14 基本指标 18 21 24 27 晨检 兼接送室 规划指标 25 30 35 40 基本指标 36 42 48 54 器材室 规划指标 36 48 48 54 基本指
16、标 18 21 24 27 仓库 规划指标 25 30 35 40 基本指标 22 22 22 22 传达(警 卫) 室 规划指标 25 25 25 25 基本指标 12 18 24 30 教工厕所 规划指标 20 30 40 50 基本指标 247 342 405 472 小 计 规划指标 306 421 492 569 注:带标记的为选配用房,面积小计中不含选配用房面积。 表 3-3 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6 班 9 班 12 班 15 班 用房名称 指标类型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基本指标 69 87 107 124 厨房 规划指标 70 90 110 1
17、30 基本指标 30 37 45 52 辅助用房 规划指标 40 45 50 60 教工餐厅 15 20 25 30 幼儿餐厅 150 225 300 375 淋浴室 15 20 25 30 洗衣房 12 16 20 24 基本指标 99 124 152 176 小计 规划指标 110 135 160 190 注:1.带标记的为选配用房,面积小计中不含选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1.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城设字第 466 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中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 1。 2.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城市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3.楼房建筑不宜超过 3 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 ,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 ,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1.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