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办理经营许可证: 1、从业申请书(内容含有:公司发起人组成及简介,拟定公司名称、地址、组织形式、规模、经营形式)。 2、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含有:市场调查、公司规模、车辆类型及构成、资金来源、投资回收期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行业前景预测)。 3、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200 万)。 4、法人及股东(公司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开业准备手续: 1、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办理法人代码证。 3、购买车辆(按审批表上批准的车型和数量购买),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及车辆保险。 4、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办理开业手续: 1、 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持:车辆行驶
2、证、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名称条形章(0.6cm*5cm*4cm,仿宋体,无边框)。 2、办理户籍档案手续(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办公及停车地证明(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经营许可审批表)。 3、领取行业管理户籍薄、格式合同、服务规范牌等。 4、正式开业经营。 四、注意事项: 1、审批时效 45 天(自经营申请批准至办理道路运输证后正式开业)。45 天内未购置车辆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自动注销。 2、办证期间(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前)不得有发布广告,不能租出车辆等经营行为或其他试营业行为。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
3、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汽车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
4、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 须有不少于租赁汽车价值 5的流动资金; (三) 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四) 有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五) 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须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格审批手续。经营者凭资格审批手续,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第七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须向道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八条 租赁经营人应使用统一的汽车租赁专用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九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有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
5、法经营手续的车辆,均不得租赁。 第十条 禁止在租赁汽车上喷印租赁营运字样和设置汽车租赁营运标志。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应当由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车辆类型、数量、技术状况; (二) 计费标准; (三) 履行方式、履行期限;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 违约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七) 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于经济担保。 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进行年度审验,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
6、门或者受委托的市交通行政管理机构报送营运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 不得转包; (三) 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于相应的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租赁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收取费用 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三) 租赁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
7、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严格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
8、管理,现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印发你们,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试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运管赁发2007379 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全市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 申办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务( 一 ) 立 项 申 请 程 序 申 请 人 持 立 项 申 请 须 备 资 料 到 区 交 管 总 站 对 外 办 证 窗 口 递 交 立 项 申 请 。 审 核 相 关 资 料 无误 后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加
9、具 意 见 并 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 二 ) 申 请 立 项 须 备 资 料 1、 立 项 申 请 书 ( 提 出 立 项 经 营 范 围 的 准 确 表 述 及 计 划 筹 备 情 况 ) 。 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需 在 申 请 书 中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拟 使 用 的 公 司 名 称 并 附 上 工 商 局 公 司 名 称 核 准 证 明 , 已 领 取营 业 执 照 的 , 附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3、 验 资 报 告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已 有 行 驶 证 登 记 日
10、期 半 年 以 内 车 辆 的 , 附 行 驶 证 四 面 复 印 件 。 ( 三 ) 开 业 申 请 程 序 立 项 审 批 合 格 后 , 申 请 人 持 交 委 立 项 批 复 原 件 和 开 业 须 备 资 料 , 到 区 交 管 总 站 对 外 办 证窗 口 递 交 开 业 申 请 。 审 核 相 关 资 料 无 误 后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加 具 意 见 并 送 广 州 市 运 管 局业 务 受 理 窗 口 。 ( 四 ) 申 请 开 业 须 备 资 料 1、 市 交 委 核 发 的 立 项 批 文 ; 2、 开 业 申 请 书 ( 提 出 企 业 开 业 的 明 确 意
11、思 表 示 , 并 按 照 行 业 术 语 准 确 表 述 申 办 的 经 营 范围 ) ; 3、 填 写 好 的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开 业 申 请 表 ( 一 式 三 份 ) ; 4、 企 业 章 程 ( 按 工 商 部 门 格 式 ) ; 5、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6、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 车 辆 登 记 书 等 证 复 印 件 ; 根 据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须 购 置 运 输车 辆 的 ,应 提 交 经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加 具 意 见 的 购 置 营 运 车 辆 审 批 表 ,并 提 供 已 按规 定
12、购 置 的 运 输 车 辆 的 购 车 发 票 ,以 及 司 乘 人 员 的 关 系 证 明 和 上 岗 证 件 复 印 件 ; 7、 企 业 筹 备 完 成 情 况 ( 包 括 经 营 项 目 、 经 营 场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营 业 主 、 员 工 人 数 、经 营 规 模 等 情 况 ) 的 书 面 资 料 ; 8、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 产 权 证 或 2 年 以 上 合 法 有 效 租 赁 合 同 , 停 车 场 平 面 图 , 并 在 图 上 注明 停 车 场 位 置 ; 9、 自 有 维 修 厂 证 明 或 与 二 类 以 上 维 修 厂 签 订 一 年
13、以 上 合 作 合 同 复 印 件 ; 10、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财 务 和 技 术 人 员 ) 资 质 证 明 ; (经 营 管 理 、车 辆 技 术 、 财 务 会 计 、 统 计 等 专 业 人 员 的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和 聘 用 合 同 复 印 件 ); 11、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的 书 面 资 料 ( 包 括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车 辆 管 理 制 度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人员 管 理 制 度 等 ) ; 12、 第 一 安 全 责 任 人 任 命 书 ; 13、 法 定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14、件 ; 14、 资 料 一 式 三 份 。 ( 五 ) 开 业 条 件 1、 车 辆 条 件 ( 1) 具 有 车 辆 数 不 少 于 50 辆 , 车 辆 总 价 值 不 少 于 500 万 元 ; 或 者 车 辆 数 不 少 于40 辆 , 其 中 高 级 车 辆 不 少 于 15 辆 , 车 辆 总 价 值 不 少 于 700 万 元 。 ( 2) 拥 有 的 车 辆 必 须 是 达 到 二 级 以 上 车 况 等 级 的 在 用 车 , 但 新 增 、 更 新 的 车 辆 必 须 是 新车 或 行 驶 证 首 次 登 记 日 期 不 超 过 半 年 的 达 到 一 级 车 况 等 级
15、在 用 车 。 ( 3) 车 型 是 12 座 以 下 的 轿 车 和 小 型 客 车 , 投 入 的 车 辆 不 允 许 采 用 挂 靠 经 营 的 方 式 , 并持 有 齐 全 有 效 的 车 辆 行 驶 证 件 。 ( 4) 车 辆 环 保 性 能 达 到 欧 标 准 以 上 。 2、 设 施 条 件 ( 1) 须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 ( 2) 须 有 与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 坚 实 平 整 的 停 车 场 地 , 其 面 积 是 实 用 车 辆 投 影 面 积 的 2倍 。 ( 3) 租 用 他 人 房 屋 、 场 地 作 为 经 营 办 公 场 所 、
16、 停 车 场 的 , 要 签 订 二 年 以 上 合 法 有 效 的 租用 合 同 。 ( 4) 自 有 维 修 厂 或 二 类 以 上 的 维 修 厂 签 订 一 年 以 上 的 合 作 合 同 。 3、 资 金 条 件 ( 1) 开 业 时 应 提 供 企 业 运 营 所 需 资 金 的 验 资 报 告 , 或 有 效 资 信 证 明 , 或 资 金 担 保 书 , 验资 额 不 低 于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 ( 2) 须 有 不 少 于 汽 车 车 辆 价 值 5 的 流 动 资 金 。 ( 3)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不 高 于 60 。 4、 人 员 条 件 (
17、1) 管 理 人 员 、 调 度 人 员 须 掌 握 与 汽 车 租 赁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客 运 业 务 等 方 面 的 基 础知 识 。 ( 2) 在 经 营 管 理 、 车 辆 技 术 、 财 务 会 计 和 统 计 等 岗 位 上 , 应 分 别 有 一 名 初 级 以 上 ( 含 初级 ) 职 称 的 专 业 人 员 。 ( 3) 聘 用 各 种 专 业 人 员 , 必 须 签 订 合 法 有 效 的 聘 用 合 同 。 5、 企 业 组 织 条 件 ( 1) 有 完 善 的 企 业 章 程 。 ( 2) 有 合 法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 3) 有 健 全
18、 的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机 构 。 ( 4) 有 健 全 的 营 运 管 理 制 度 。 ( 5)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有 明 确 的 安 全 责 任 人 。汽车租赁企业开业备案有关程序为方便新开办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办理备案,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京运管赁发200962 号)的规定,现将有关程序公示如下:一、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租赁车辆登记证 30 日内申报开业备案二、办理开业备案需符合如下条件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
19、公场所;4.租用他人房屋作为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5.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暂行)的各项要求。三、办理开业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2.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一份;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6.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法人、申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公司章程;9.租赁服务、车辆技术与安全、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规章文本;10.租赁车辆登记证明复印件;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12.汽车租赁人员备案表。四、开业备案地点
20、1.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或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2. 地点:全市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表 )五、备案表格下载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可通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网站便民服务栏目下载(http/)六、开业备案后的相关工作1. 已办理开业备案的业户,在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中如果发生租赁经营车辆增加或减少、营业门店增加或撤并,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 30 日内申报变更备案。办理程序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2. 经营者办理开业后需于每季度后 5 日内,填报汽车租赁经营情况季报表(附件 2)交辖区运输管理部门。200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