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用证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一、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其他当事人还有议付行、偿付行、保兑行、代付行,统称为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指定的有关银行。1 22:30(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一般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进口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另外一家商人。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合同的买方为中间商,代人成交,签约后由真正的买主申请开证;另一种是合同的买方已将合同转让给另一进口商,由最后买主申请开证。1.进口商受两种契约关系的约束 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受到两种契约关系的约束:一是与出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二是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申请书和担保协议。第五章 信用证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2 22:30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权利(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时间,应于合理时间申请开证,使得出口商能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之前有充裕的时间备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