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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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执法依据序号 案由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是否适用三步式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否2 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否3 用非食品原

2、料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否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否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

3、元至十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否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上 否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7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同上 否8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同上 否9 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10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否11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否12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 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否13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

5、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否执法依据序号 案由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是否适用三步式14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15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

6、、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否16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否17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八项否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九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7、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否19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20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标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

8、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否执法依据序号案由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是否适用三步式21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 规定进行标示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否22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9、可证。否23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以下罚款 是2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或者第五十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是25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是26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为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

10、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或者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是执法依据序号 案由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是否适用三步式27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 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是28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

11、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或者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同上 是29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国家卫生行政规定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同上 是30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销售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同上 是3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12、八项同上 是32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同上 是执法依据序号 案由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是否适用三步式33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是34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

13、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同上 是35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同上 是36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同上 是是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 1000 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 5000 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

14、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15、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是裁量标准违法类型一般裁量标准 特殊裁量标准减轻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下限 10%至 30%的幅度内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罚款下限轻微违法行为1、规定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执行罚款下限;2、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在法定上限的 10%幅度内确定从重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上限的 50%至 100%幅度内减轻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下限 30%至 50%的幅度内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罚款下限一般违法行为1、规定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在罚款下限以上不

16、超过罚款中限幅度内确定;2、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在法定上限的 10%至 50%幅度内确定 从重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上限的 50%至 100%幅度内减轻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下限 50%至 100%的幅度内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罚款下限严重违法行为1、规定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在罚款中限以上不超过罚款上限幅度内确;2、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在法定罚款上限的 50%至 100%幅度内 从重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上限的 50%至 100%幅度内(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 20000 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 500

17、00 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1)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2)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3)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4)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5)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6)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7)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8)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

18、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10)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11)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12)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13)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14)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15)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16)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17)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

19、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1)主动配合查处的;(2)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3)举报他人违法经查证属实的;(4)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5)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二)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且积极配合查处的;(3)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5)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6)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7)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但尚未销售或使用的;(8)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以上内容如有错漏及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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