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促进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象的下列企业:中央及省驻潮企业、市属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牵头并组织实施。市安委办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拟出考核方案及具体考核对象,经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企业下列情况:(一)有关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现场管理、设备管理情况;(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管理、预防与处理、安全生产投入、承发包(外包)与租赁管理、作业场所劳动保护等方面)情况。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