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新旧差异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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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法新旧差异对照表发布日期: 2011-08-09 阅读: 2743 次 信息来源: 所得税科 个人所得税法新旧差异对照表: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条 款 新个人所得税法 旧个人所得税法 备注第三条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一款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

2、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条 款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备注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 3500 元。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

3、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 2000 元。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 35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 20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 1300 元。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 2800 元。 三、新、旧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对照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新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旧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 1500元的不

4、超过 1455元的 3 0 1不超过 500 元的 不超 475 元的 5 02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超过 1455 元至 4155 元的部分10 105 2超过 500 元至2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75 元至1825 元的部分 10 253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超过 4155 元至 7755 元的部分20 555 3超过 2000 元至5000 元的部分 超过 1825 元至 4375 元的部分 15 1254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超过 7755 元至 27255 元的部分25 1005 4超过 5000 元至20000 元的部分超

5、过 4375 元至 16375 元的部分 20 3755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超过 27255 元至 41255 元的部分30 2755 5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超 16375 元至31375 元的部分 25 13756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超过 41255 元至 57505 元的部分35 5505 6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超 31375 元至45375 元的部分 30 33757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超过 57505 元的部分 45 13505 7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超 45

6、375 元至58375 元的部分 35 63758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超 58375 元至70375 的部分 40 103759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超 70375 元的部分 45 15375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四、新、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对照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新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旧级数 含税级

7、距 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 15000 元的不超过14250 元的5 0 1不超过5000 元的 不超过4750 元的 5 02超过 15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超过14250 元至 27750元的部分10 750 2超过5000 元至 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 元至 9250元的部分 10 2503 超过 3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超过27750 元至 51750元的部分20 3750 3超过10000 元至 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 元至 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4超过 6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超过51750

8、 元至 79750元的部分30 9750 4超过30000 元至 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 元至 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5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超过79750 元的部分35 14750 5超过50000 元的部分 超过39250 元的部分 35 6750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五、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9、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1.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 2011 年 9 月 1 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2011 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 4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后 4 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 3 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2011 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八、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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