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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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担当、宽容失 误的良好环境,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2 号),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

2、构的干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 市高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遵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执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四)激励干事创业,激发活力,宽容失误。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善 为与不为、负责与懈怠、 为公与 谋私的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

3、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 违纪者,着急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第二章 合理容错第六条 健全完善合理容错机制。把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事求是、为公为民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鼓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第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合理容错由问责实施机关负责。第八条 适用合理容错的范围应当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自治区、鄂尔多

4、斯市决策部署精神;经过调研论证、 风险评 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行为。第九条 合理容错的实施按照主动容错和受理申请容错等方式进行:(一)各级问责实施机关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坚持用“ 八看”标准认定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主观动机,合理认定、统筹把握,妥善处置问题线索,扎 实做好执纪审查工作。1.看初衷。是为了群众利益和整体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利益。2.看节点

5、。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3.看方向。是符合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 变通。4.看程序。是按照“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和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和暗箱操作。5.看缘由。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6.看成效。是促进了国家、自治区、鄂 尔多斯市决策部署顺利实施,还是阻碍延误破坏决策实施。7.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8.看处置。是积

6、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二)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对符合容错情形的,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 30 日内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重点评估错误的严重程度、改革取得的成绩、改革失 败的价值、民意的认可度等,综合考虑是否容错免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免责对象、内容及认定意见。第十条 实施容错必须讲原则、守底线,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杜 绝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坚 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 受

7、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第三章 纠错改正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纠错改正机制。干部在推动工作、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错误的,应自行纠正或由党内监督主体及时提醒、 纠正错误,必要 时可责令停止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纠错改正由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 层组织、党员等党内监督主体负责实施。第十三条 纠错改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一)强化全面监督。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政治责任。坚持“自我纠偏”与“ 组织纠错” 相统一,对工作中出

8、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完善制度机制,对 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二)加强事前防范。加强对信访反映、干部考核、工作督查、巡视反馈、巡察 监督、派驻监督、 问题线索处 置、纪律审查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排查梳理、分析研判。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着眼从制度和机制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三)运用好“四种形 态” 。严格落实自治区要求,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以从

9、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以容错纠错为挡箭牌,故意违纪徇私、造成重大损失,心存侥幸、 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情节严重的, 应当从严审查处理。(四)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由问责实施机关向其发出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限期整改。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 诫 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第四章 结果运用第十四条 经问责实施机关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免于纪律处分和诫勉的,及 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所在党组织,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教育、

10、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一)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三)干部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及时澄清问题。对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应及时给予了结。可通 过召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会议等方式,在班子和干部中通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必要 时可公开澄清,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第十六条 严查诬告陷害。严肃查处和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报复的行为。 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纪党规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

11、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通报曝光。第十七条 保障举报权益。既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也要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对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通报、曝光。第十八条 强化正向激励。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着眼于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内容,探索增加改革创新指标及其考核权重。通过科学考核管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对积极干事

12、创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给予政治上关心、精神上褒扬、物 质上奖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怀。第十九条 注重用人导向。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事 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划改革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落实 不简单以票取人的要求,对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推荐中得票率不高的干部,使用时要综合研判、公正对待。落实干部能上能下相关规定,拓 宽干部交流渠道,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环境。第二十条 严明纪律要求。坚持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 风“ 减压”,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

13、,引导广大干部做到集干净与干事于一身、勤政与廉政为一体。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 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第六章 组织领导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 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纪监督,对符合容 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第二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跟踪考核,对处分期满的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第二十四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 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 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第二十五条 各级干部要学深悟透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运用,做到知纪明法、守规依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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