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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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 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6 88 号)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 ,作为国办函201688 号的配套文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3 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应当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据不同债务类型特点,分类提

2、出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基本原则:(一)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二)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 (三)对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属于政府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政府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属于政府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一定救助,但

3、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此外,对 2014 年修订的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三)依法处理。目录1. 地方政府债券1.1 债务范围1.2 偿债责任界定1.3 偿债责任履行2. 银行贷款2.1 存量政府债务中的银行贷款2.1.1 债务范围2.1.2 偿债责任界定2.1.3 偿债责任履行2.2 存量或有债务中的银行贷款2.2.1 存量担保债务中的银行贷款2.2.1.1 债务范围2.2.1.2 偿债责任界定2.2.1.3 偿债责任履行2.2.2 存量救助债务中的银行贷款2.2.2.1 债务范围2.2.2.2 偿债责任界定2.2.2.3 偿债责任履行3. 建设移交(BT)类

4、债务3.1 存量政府债务中的 BT 类债务3.1.1 债务范围3.1.2 偿债责任界定3.1.3 偿债责任履行3.2 存量或有债务中的 BT 类债务3.2.1 存量担保债务中的 BT 类债务3.2.1.1 债务范围3.2.1.2 偿债责任界定3.2.1.3 偿债责任履行3.2.2 存量救助债务中的 BT 类债务3.2.2.1 债务范围3.2.2.2 偿债责任界定3.2.2.3 偿债责任履行4. 企业债券类债务4.1 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4.1.1 债务范围4.1.2 偿债责任界定4.1.3 偿债责任履行4.2 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4.2.1 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4

5、.2.1.1 债务范围4.2.1.2 偿债责任界定4.2.1.3 偿债责任履行4.2.2 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4.2.2.1 债务范围4.2.2.2 偿债责任界定4.2.2.3 偿债责任履行5. 信托类债务5.1 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5.1.1 债务范围5.1.2 偿债责任界定5.1.3 偿债责任履行5.2 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5.2.1 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5.2.1.1 债务范围5.2.1.2 偿债责任界定5.2.1.3 偿债责任履行5.2.2 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5.2.2.1 债务范围5.2.2.2 偿债责任界定5.2.2.3 偿债责任履行6. 个人借

6、款类债务6.1 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6.1.1 债务范围6.1.2 偿债责任界定6.1.3 偿债责任履行6.2 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6.2.1 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6.2.1.1 债务范围6.2.1.2 偿债责任界定6.2.1.3 偿债责任履行6.2.2 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6.2.2.1 债务范围6.2.2.2 偿债责任界定6.2.2.3 偿债责任履行1. 地方政府债券1.1 债务范围是指 2009 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截至 2014 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中的地方政府债券、2015 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1.2 偿债责任界

7、定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1.3 偿债责任履行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妥善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其中,一般债券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2. 银行贷款2.1 存量政府债务中的银行贷款2.1.1 债务范围2.1.1.1 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 2014 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已经纳入政府债务范围的银行贷款。2.1.2 偿债责任界定2.1.2.1 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单位举借的银行贷款,由签订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贷款借款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2.1.2.2 偿债责任转移:对清理甄别认定为政府负有偿还

8、责任债务的银行贷款,经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置:凡债权人同意按照国家有关存量地方政府债务依法转化为政府债券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债务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相关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的,债务人应当将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债务人举债的补贴收入、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等返还给地方政府。因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债务依法置换成政府债券,导致合同义务无法转移的,仍由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相关债务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2.1.3 偿债责任履行2.1.3.1 对合同义务仍由融资平台公司等原债务人承担的银行贷款

9、,债务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银行贷款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平等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通过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2.1.3.2 对按照 2.1.2.2 将相关偿还义务由原债务人转移给地方政府的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2.1.3.3 经省级政府部门或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政府在债券置换政策期限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2.1.3.2 所列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如因政府债券未如期发行原因,导致银行贷款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置换的,地方政府继续在今后年度承担偿还责任;如因债权人违约,导致银行贷款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置换的,由原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2.1.3.4 对 2.1.3.2 所列银行贷款本金,如在置换债券资金到位前到期,在保障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库款垫付,或与债权人协商将银行贷款适当延期至置换债券资金到位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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