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湖南省教育厅 湘教发200854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幼儿园新建、改造、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幼儿园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园舍与设备 第四条 幼儿园应设置在日光充足,周围空气、水源、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
2、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园舍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 50、50、15 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 80 平方米。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盥洗室设施完善。 第七条 幼儿园应有满足使用要求的生活及服务用房。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等。 第八条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 2 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 0.5 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 1/2 计算)。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3、 第九条 幼儿园应有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玩具架,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等。 第十条 幼儿园的教玩具应按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标准基本配齐。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证两个班同时使用。有一定数量的自制玩具。教玩具使用率高。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与实践书籍,定期补充。有配套的教师用书、教学图片、音带、幼儿操作材料和幼儿图书。 第三章 教师与员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全日制幼儿园力争每班 2 教 1 保,寄宿制幼儿园力争每班 2 教 2.5 保。 第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
4、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忠于职守。 第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 第四章 招生与规模 第十七条 幼儿园分为全日制和寄宿制,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应在三个班以上、十二个班以下。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招收体检合格的学龄前幼儿。 第二十条 幼儿园原则上应按
5、年龄分班,可分为小、中、大班,也可以混合设班,混合班应当按年龄分组。 第二十一条 编班人数:小班 2028 人,中班 2533人,大班 3038 人。 第五章 办园经费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并按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6、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收支分开,帐目清楚。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幼儿膳食(点心)费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应为幼儿园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
7、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辞退园长和教师。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后勤管理等。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拟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
8、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7258-2004)第 2 号修改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并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食堂严禁承包经营。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9、、搭配合理、营养足量。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第七章 保育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按照学期、月、周和日科学地制定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根据幼儿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切实加强保教工作。园长、分管保教工作的副园长要深入班级指导保教工作,下班次数原则上园长每周不少于 3 次,分管副园长每天不少于 1 次。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加强保教研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园为本的保教研究制度,每月开展不少于 2 次的保育和教育研究活动。 幼儿园应加强教师间的学习与交流,做好备课、听课和评课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加强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建立教师与家长间的教育伙伴关系,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认真分析、吸收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及村镇的联系与合作,开发和利用周边环境中的教育资源,整合课程,有目的、有计划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拓展幼儿学习空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城乡幼儿园。托儿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