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 除 工 程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及 现 场 处 置 方 案1 总 则1.1 为 了 防 止 施 工 现 场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 完 善 应 急 工 作 机 制 , 建立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快 速 、 有 效 的 事 故 抢 险 、 救 援 和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 减 少 事故 损 失 ,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顺 利 进 行 , 制 定 本 预 案 。1.2 本 预 案 规 定 了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中 的 危 险 源 种 类 、 应 急 组 织 与 职 责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及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1.3
2、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公 司 承 接 的 所 有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2 危 险 源 与 风 险 分 析2.1 根 据 公 司 承 接 的 工 程 项 目 现 场 施 工 的 特 点 , 主 要 的 危 险 源 有 :高 、 低 压 电 气 设 备 , 配 电 变 压 器 , 通 信 监 控 设 备 , 充 换 电 设 施 , 电 缆 敷设 等 的 搬 运 、 安 装 和 调 试 。2.2 存 在 的 主 要 风 险 为 : 高 空 坠 落 、 触 电 、 搬 运 伤 害 、 火 灾 爆 炸 等 事 故 的发 生 。3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与
3、职 责3.1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与 职 责3.1.1 公 司 总 经 理 是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负 责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的 指 挥工 作 。3.1.2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分 别 由 公 司 总 工 ( 副 总 工 ) 、 工 程 技 术部 主 任 、 运 营 部 主 任 、 综 合 事 务 部 主 任 、 财 务 部 主 任 及 项 目 经 理 组 成 ,分 别 负 责 相 应 事 故 紧 急 处 理 、 救 援 组 织 、 事 故 调 查 及 善 后 等 工 作 的具 体 实 施 、 组 织 和 配 合 工 作 。3.2
4、事 故 预 防 与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小 组 与 职 责3.2.1 工 程 项 目 现 场 设 事 故 预 防 与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小 组 , 由 项 目 经 理 任 组长 , 技 术 主 管 、 项 目 安 全 员 任 组 员 。3.2.2 工 作 小 组 职 责 : 结 合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 编 制 工 程 现 场 安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与 处 理 预 案 , 组 织 现 场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的 演 习 训 练 和 相 关知 识 的 培 训 , 对 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实 施 应 急 救 援 和 及 时 处 理 等
5、 。4 应 急 处 理 的 原 则4.1 以 人 为 本 , 减 少 危 害 。 认 真 执 行 西 宁 市 电 力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的 有 关规 定 , 把 保 障 员 工 健 康 和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作 为 首 要 任 务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突 发 事 件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危 害 。4.2 居 安 思 危 , 预 防 为 主 。 始 终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理 ”的 方 针 , 强 化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防 患 于 未 然 。 增 强 忧 患 意 识 , 坚 持 预防 与 应 急 相 结 合 ,
6、常 态 与 非 常 态 相 结 合 , 做 好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各 项 准 备工 作 。4.3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负 责 。 在 公 司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 建 立 健 全 分 类 管 理 、 分级 负 责 的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4.4 依 法 规 范 , 加 强 管 理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相 关 要 求 , 加 强 突 发 事件 应 急 管 理 , 维 护 员 工 和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使 公 司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工 作规 范 化 、 制 度 化 、 程 序 化 。4.5 快 速 反 应 , 协 同 应
7、 对 。 加 强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建 设 , 形 成 统 一 指 挥 、 反 应灵 敏 、 功 能 齐 全 、 协 调 有 序 、 高 效 运 转 的 应 急 管 理 机 制 。4.6 加 强 宣 传 和 培 训 工 作 , 提 高 员 工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综 合 素 质 。5 预 防 与 预 警5.1 预 防5.1.1 高 处 坠 落 的 预 防 措 施5.1.1.1 加 强 安 全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教 育 , 高 处 作 业 按 规 范 要 求 正 确 使 用 安全 防 护 用 品 。5.1.1.2 重 点 部 位 施 工 ,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管 理 人
8、 员 现 场 监 护 制 度 。5.1.1.3 完 善 各 项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各 类 脚 手 架 未 经 验 收 禁 止 使 用 。5.1.1.4 加 强 对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巡 查 ,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整 改 。5.1.2 火 灾 、 爆 炸 事 故 预 防 措 施5.1.2.1 根 据 施 工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消 防 保 卫 方 案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消 防 安全 制 度 ,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5.1.2.2 在 工 程 现 场 不 得 存 放 油 漆 、 氧 气 瓶 、 乙 炔 瓶 等 易 燃 易
9、 爆 物 品 。5.1.2.3 施 工 场 地 内 严 禁 吸 烟 , 各 种 明 火 作 业 应 办 理 动 火 手 续 并 设 专 人监 护 。5.1.2.4 施 工 作 业 现 场 配 备 充 足 的 消 防 器 材 。 5.1.2.5 施 工 作 业 时 氧 气 瓶 、 乙 炔 瓶 要 与 动 火 点 保 持 10 米 的 距 离 ,氧 气 瓶 与 乙 炔 瓶 的 距 离 应 保 持 5 米 以 上 。5.1.2.6 进 行 电 、 气 焊 作 业 要 持 证 上 岗 , 设 专 人 看 管 , 对 有 可 能 飞 溅 下落 火 花 的 孔 洞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施 工 现
10、场 配 置 充 足 的 消 防 器 材 。5.1.3 触 电 事 故 预 防 措 施5.1.3.1 电 气 作 业 人 员 需 持 证 上 岗 , 非 电 气 专 业 人 员 不 准 进 行 任 何 电 气设 备 上 的 工 作 。5.1.3.2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规 范 架 设 临 时 电 源线 , 加 强 临 时 施 工 用 电 管 理 , 定 期 检 查 现 场 施 工 电 源 的 线 路 和 设 施 , 并作 好 记 录 。5.1.3.3 在 电 气 设 备 上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规 定 穿 绝 缘 鞋 、 戴 绝 缘
11、 手 套 ,使 用 电 工 专 用 绝 缘 工 具 。5.1.3.4 施 工 机 具 、 车 辆 及 人 员 , 应 与 带 电 线 路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达 不 到规 定 的 最 小 距 离 时 , 必 须 采 用 可 靠 的 防 护 措 施 。5.1.3.5 应 保 持 配 电 线 路 及 配 电 箱 和 开 关 箱 内 电 缆 、 导 线 对 地 绝 缘 良 好 ,不 得 有 破 损 、 硬 伤 、 带 电 梯 裸 露 、 电 线 受 挤 压 、 腐 蚀 、 漏 电 等 隐 患 , 以防 触 电 事 故 。5.1.3.6 各 种 电 气 设 备 和 电 力 施 工 机 械 的
12、金 属 外 壳 、 金 属 支 架 和 底 座 必须 按 规 定 采 取 可 靠 的 接 零 或 接 地 保 护 。5.1.3.7 在 采 取 接 地 和 接 零 保 护 方 式 的 同 时 , 必 须 设 两 级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实 行 分 级 保 护 , 形 成 完 整 的 保 护 系 统 。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规 定 。5.1.3.8 电 动 工 具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 工 具 的 电 源 线 、插 头 和 插 座 应 完 好 , 电 源 线 不 得 任 意 接 长 和 调 换 , 工 具 的 外 绝 缘
13、 应 完 好无 损 , 维 修 和 保 管 有 专 人 负 责 。5.1.3.9 配 电 箱 内 的 动 力 开 关 与 照 明 开 关 必 须 分 开 使 用 , 以 保 证 发 生 火灾 等 紧 急 情 况 时 能 确 保 现 场 的 照 明 不 中 断 。 5.1.4 搬 运 伤 害 事 故 的 预 防 措 施5.1.4.1 严 格 执 行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中 有 关 搬 运 工 作 的 安 全 规 定 。5.1.4.2 在 带 电 设 施 附 近 搬 运 物 件 , 必 须 注 意 保 持 物 件 与 带 电 设 施 之 间的 安 全 距 离 ,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14、 续 和 采 取 相 关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5.1.4.3 采 用 起 重 机 械 作 业 时 , 应 持 证 上 岗 , 遵 守 起 重 作 业 安 全 规 定 。5.1.4.4 搬 运 物 件 时 , 注 意 周 围 环 境 和 相 互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 以 免 损 坏 设备 和 伤 人 。6 信 息 报 告 程 序6.1 事 故 发 现 人 员 , 应 立 即 向 组 长 报 告 。 火 灾 事 故 , 根 据 火 情 可 同 时 拨 打119 向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报 警 , 人 员 急 救 拨 打 120。6.2 组 长 接 到 报 告 后 , 通 知 有 关
15、 组 员 , 启 动 应 急 救 援 系 统 。6.3 根 据 事 故 类 别 向 上 级 公 司 和 当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内 容 包 括 事 故 发生 时 间 、 类 别 、 地 点 和 初 步 损 害 情 况 , 现 场 联 系 人 姓 名 和 电 话 等 。 7 现 场 处 置 方 案7.1 高 处 坠 落 事 故 应 急 处 置7.1.1 发 生 高 处 坠 落 事 故 的 处 置 措 施7.1.1.1 根 据 伤 者 受 伤 部 位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 促 使 伤 者 快 速 脱 离 危 险 环 境 ,送 往 医 院 救 治 , 并 保 护 现 场 。
16、7.1.1.2 检 查 事 故 现 场 周 围 有 无 其 它 危 险 源 存 在 , 并 组 织 消 除 。7.1.1.3 在 抢 救 伤 员 的 同 时 , 立 即 向 上 级 报 告 事 故 现 场 情 况 。7.1.2 抢 救 受 伤 人 员 时 , 几 种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 :7.1.2.1 如 确 认 人 员 已 死 亡 , 立 即 保 护 现 场 。7.1.2.2 如 发 生 人 员 昏 迷 、 伤 及 内 脏 、 骨 折 及 大 量 失 血 : 立 即 联 系 120 急 救 车 或 距 现 场 最 近 的 医 院 , 并 说 明 伤 情 ; 也 可 根 据伤 情 送
17、 往 专 科 医 院 。 外 伤 大 出 血 : 急 救 车 未 到 前 , 现 场 采 取 止 血 措 施 。 骨 折 : 注 意 搬 运 时 的 保 护 , 对 昏 迷 、 可 能 伤 及 脊 椎 、 内 脏 或 伤 情 不 详者 一 律 用 担 架 或 平 板 , 禁 止 用 搂 、 抱 、 背 等 方 式 运 输 伤 员 。7.1.2.3 一 般 性 伤 情 送 往 医 院 检 查 , 防 止 内 伤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7.2 触 电 事 故 应 急 处 置7.2.1 断 开 电 源 。7.2.2 若 无 法 立 即 切 断 电 源 , 可 站 在 绝 缘 物 上 , 用 扫
18、帚 或 木 椅 等 不 导 电物 件 将 触 电 者 拨 离 电 源 , 或 用 绳 子 、 裤 子 或 任 何 干 布 条 绕 过 伤 者 腋 下 或腿 部 , 把 伤 者 拖 离 电 源 。7.2.3 如 果 触 电 者 呼 吸 、 心 跳 停 止 , 按 照 触 电 急 救 法 采 用 人 工 呼 吸 和 胸外 心 脏 按 压 。 若 伤 者 昏 迷 , 应 将 其 身 体 放 置 成 卧 式 。7.2.4 立 即 打 120 急 救 电 话 , 送 伤 者 到 医 院 抢 救 。7.2.5 发 生 高 空 触 电 事 故 时 , 在 立 即 切 断 电 源 同 时 , 注 意 防 止
19、触 电 者 的高 处 坠 落 , 并 将 触 电 者 抬 到 附 近 平 坦 的 地 方 , 进 行 急 救 。7.2.6 现 场 抢 救 触 电 者 的 原 则 是 : 迅 速 、 就 地 、 准 确 、 坚 持 。 迅 速争 分 夺 秒 时 触 电 者 脱 离 电 源 ; 就 地 必 须 在 现 场 附 近 就 地 抢 救 ,病 人 有 意 识 后 在 就 近 送 医 院 抢 救 ( 一 般 触 电 5 分 钟 以 内 及 时 抢 救 , 救生 率 可 达 90%左 右 ) ; 准 确 人 工 呼 吸 的 动 作 必 须 准 确 ; 坚 持 只 要 有 百 万 分 之 一 希 望 , 就
20、要 尽 百 分 之 百 的 努 力 抢 救 。7.3 火 灾 、 爆 炸 事 故 事 故 应 急 处 置7.3.1 火 灾 、 爆 炸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的 原 则7.3.1.1 火 灾 、 爆 炸 事 故 发 生 后 , 发 现 人 应 立 即 报 警 , 各 部 门 相 关 负 责人 必 须 服 从 指 挥 、 协 调 配 合 。7.3.1.2 现 场 项 目 部 应 立 即 组 织 自 救 队 伍 , 按 制 定 的 应 急 方 案 立 即 进 行自 救 ; 若 事 态 发 展 难 以 控 制 和 处 理 , 在 自 救 的 同 时 向 专 业 队 伍 求 救 , 并做 好 密 切
21、 配 合 。7.3.1.3 疏 通 事 故 现 场 道 路 , 保 证 救 援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疏 散 人 群 至 安全 地 带 。7.3.1.4 急 救 过 程 中 , 遇 有 威 胁 人 身 安 全 情 况 时 , 应 首 先 确 保 人 身 安 全 ,迅 速 组 织 脱 离 危 险 区 域 或 场 所 后 , 再 采 取 急 救 措 施 。7.3.1.5 切 断 电 源 、 可 燃 气 体 ( 液 体 ) 的 输 送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7.3.1.6 事 故 处 理 结 束 后 , 及 时 分 析 、 记 录 事 故 情 况 , 研 究 防 止 事 故 再次 发
22、生 的 对 策 。7.3.2 火 灾 、 爆 炸 事 故 的 处 置 措 施7.3.2.1 加 强 对 施 工 人 员 日 常 的 防 火 安 全 教 育 和 演 练 , 掌 握 防 火 、 灭 火 、避 难 、 危 险 品 转 移 等 各 种 安 全 疏 散 知 识 和 应 对 方 法 , 把 火 灾 事 故 损 失 降低 到 最 低 水 平 。7.3.2.2 早 期 警 告 。 事 件 发 生 时 , 及 时 向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传 递 火 灾 发 生 信息 和 位 置 。7.3.2.3 火 灾 、 爆 炸 发 生 时 , 及 时 报 告 并 报 警 , 进 行 现 场 人 员 的
23、 疏 散 ,避 免 发 生 人 员 聚 集 、 恐 慌 情 绪 等 不 安 全 因 素 。7.3.2.4 立 即 切 断 电 源 、 气 源 , 正 确 使 用 灭 火 器 材 进 行 灭 火 救 人 。7.3.2.5 及 时 将 受 伤 人 员 送 医 院 救 治 。 7.4 搬 运 伤 害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置7.4.1 采 用 机 械 设 施 搬 运 时 发 生 伤 害 的 处 置7.4.1.1 立 即 停 用 起 重 机 械 。7.4.1.2 如 有 人 员 被 压 在 倒 塌 的 设 备 下 面 , 要 立 即 采 取 可 靠 措 施 将 伤 员移 出 设 备 。7.4.1.2
24、 根 据 人 员 伤 害 的 情 况 , 进 行 现 场 救 护 的 同 时 , 拨 打 120 急 救电 话 送 医 院 抢 救 。 注 意 对 不 明 伤 害 部 位 和 伤 害 程 度 严 重 的 , 不 要 盲 目 进行 抢 救 , 以 免 引 起 更 严 重 的 伤 害 。7.4.2 采 用 人 工 搬 运 时 发 生 伤 害 的 处 置7.4.2.1 移 开 搬 运 的 物 件 。7.4.2.2 根 据 人 员 伤 害 的 情 况 , 进 行 现 场 救 护 的 同 时 , 拨 打 120 急 救电 话 送 医 院 抢 救 。8 应 急 物 资 及 装 备8.1 人 员 的 装 备
25、 : 安 全 帽 、 绝 缘 靴 、 绝 缘 手 套 、 安 全 带 等 。8.2 灭 火 器 : 干 粉 、 泡 沫 灭 火 器 等 。8.3 简 易 灭 火 工 具 : 扫 帚 、 铁 锹 、 水 桶 、 脸 盆 、 沙 箱 、 石 棉 毯 等 ;9 预 案 管 理9.1 培 训9.1.1 培 训 内 容 : 施 工 现 场 危 险 源 和 安 全 隐 患 的 辨 识 、 各 种 事 故 的 处 理方 法 、 自 救 与 互 救 能 力 、 事 故 报 告 的 规 定 和 联 系 的 方 法 , 熟 悉 紧 急 处 置措 施 、 正 确 使 用 救 援 器 材 和 工 具 的 规 定 、
26、紧 急 救 护 法 等 。9.2 演 练9.2.1 根 据 培 训 计 划 , 结 合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和 季 节 变 化 特 点 , 每 季 度 组 织一 次 现 场 实 际 演 练 。9.2.2 每 次 演 练 后 , 应 进 行 小 结 、 评 价 , 并 作 好 详 细 的 记 录 。10 预 案 的 修 订10.1 依 据 不 同 的 拆 除 项 目 任 务 , 危 险 源 和 施 工 人 员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应急 预 案 进 行 修 订 。10.2 根 据 应 急 救 援 技 术 的 发 展 和 救 援 器 具 的 升 级 更 新 , 定 期 对 应 急 预案 和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进 行 修 订 、 完 善 。10.3 对 应 急 预 案 的 培 训 、 现 场 实 际 演 练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及 时 对 预 案 进 行补 充 、 修 改 , 使 应 急 预 案 更 合 理 、 更 具 可 操 作 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