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会计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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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会计税务处理靳万一、武红勤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国务院国办发201645 号通知要求:“2016 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

2、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 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 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

3、00562 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 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 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

4、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其中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为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财政部、国2资委制定了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 号和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8 号),进一步明确了补助范围和比例、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并明确指出

5、“补助资金”性质是费用性支出。至于国有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按规定应作如下会计税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是国家财政明确有特定用途和专款专用要求,且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特定项目资金,因此,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应通过“专项应付款”和“在建工程”科目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应是:1、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三供一业” (供电或供水或供气或物业)分离移交项目2、用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时:借:在建工程“三供一业”供电或供水或供气或物业项目)分离移交项目贷:银行存款3、工程竣工后,分项抵销专项拨款时:借:专项应付款“三

6、供一业” (供电或供水或供气或物业项目)分离移交项目贷:在建工程“三供一业”供电或供水或供气或物业项目)分离移交项目4、专项拨款冲减在建工程项目后,“在建工程”科目如有余额,按规定应与其他相关移交资产无偿移交接收单位,如按驻平顶山市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平政办201577 号)规定:“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电设施依法依规移交至平顶山供电公司;供暖设施依法依规移交至市热力集团。物业管理设施移交至国有物业公司。”根据财企200562 号文件规定,企业无偿移交资产时,根据主管财3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

7、签定的协议,核销有关资产,调整相关账务,并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即: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贷:在建工程与其他相关移交资产科目。二、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

8、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担有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的国有企业,按规定收到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一是有省财政厅或国资委专项用途资金拨付文件,如豫财企2016147 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 2016 年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豫财企2016148 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 2016 年省属国有企业职

9、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二是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如上述财资201631 号、38 号文件和豫财企2016104 号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三是有“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资料。因此,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相对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者姓名:靳万一、武红勤4工作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平顶山市中兴路华诚大厦八楼 联系电话:0375-7050563 手机:13937558730邮政编码:467000电子信箱:pdsms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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