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清远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函2018 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奖励主体在清远市内已完成商事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符合奖励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包括金融、房地产行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国资部分)等。 第二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外资重大项目奖励。奖励适用有效期限内,年度实际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1000万美元(含)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享受省“外资十条”奖励支持),按项目年度实际外资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已享受省级奖励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 (二)内资重大项目奖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带动性强的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汽车制造、高端电子信息产业、旅游业及现代农业等